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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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大气〔2024〕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鼓励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和更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等单位联合制定了《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16日

 

上海市鼓励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上海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实施方案(2023-2025年)》重点任务实施,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车(以下简称“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持续提升本市机动车新能源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推动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

本市鼓励在用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为新能源车辆,重点加大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力度,提升本市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相关行业部门结合监管职责,协同推进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

(二)分阶段实施国四柴油货车限行

2024年10月启动外环线内禁行措施,全天禁止国四柴油货车在本市S20外环高速以内的道路上(不含S20外环高速以及S20外环高速高架段投影下的地面道路)行驶。2025年10月启动郊环线内禁行措施,全天禁止国四柴油货车在本市G1503上海绕城高速范围以内的道路上(不含G1503上海绕城高速以及G1503上海绕城高速高架段投影下的地面道路)行驶。2026年10月实施全面禁行,全天禁止国四柴油货车在本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上行驶。

(三)实施国四柴油车淘汰和更新补贴 

对本市提前报废中型货车、重型货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和重(大)型专项作业车等6类国四柴油车的车辆所有人,给予淘汰补贴;对本市提前报废国四柴油车且购置新能源车辆的车辆所有人,给予新能源化更新补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带头报废国四柴油车,其淘汰与更新的国四柴油车均不享受补贴。

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申领指南另行发布。

三、工作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国四柴油车提前报废和新能源化更新补贴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机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补贴申领核发工作,编制资金预算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自评价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补贴资金的统筹安排,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审核,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实施国四柴油货车分阶段限行工作,协调推进国四营运车辆淘汰和新能源化更新,配合开展补贴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国四柴油车违反限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办理国四柴油车注销登记、新购新能源车注册登记,配合开展补贴审核。

市机管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的认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车辆限行要求并配合协同推进淘汰更新。

市商务委负责报废车辆拆解并按照规定出具报废回收证明。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非营运的新能源客车专用额度发放,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更新车辆的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

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推进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组织推进国四柴油车淘汰更新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完成各项任务。

(二)广泛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政策宣贯,帮助企事业单位和国四柴油车辆所有者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和车辆所有者自觉遵守车辆限行要求并积极开展淘汰更新。

(三)严格资金管理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把审核关,扎实推进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对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取得补贴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追回资金,并纳入本市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