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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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法〔2024〕178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沪法宣办〔2021〕4号)关于“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现将调整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4年版)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1. 习近平法治思想,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责任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水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海洋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大气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部门:法规处、大气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土壤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土壤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1.《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土壤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辐射处牵头,市辐射安全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生态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环评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环评处牵头,监测处、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责任部门:科技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7.《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气候处牵头,市环科院、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8.《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责任部门:督察办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水处、海洋处、土壤处、辐射处、环评处配合。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责任部门:市环境执法总队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部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3.《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责任部门:安全应急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安全应急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二、重点普法对象

本市生态环境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各行业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环境监管对象,行政相对人、信访人员;

社会公众。

三、普法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总体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各级党组织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支部“三会一课”内容和基层党建考核内容,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建立局系统普法宣传队伍,确保各项普法责任落实到位,形成统一领导、市区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日常学法。建立健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教育纳入年度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法治专题培训,持续学习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全面提升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

三是加强全过程普法。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全过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在本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采用多种渠道,广泛、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加强政策解读,便于社会公众及时学习掌握。完善以案释法工作机制,推进全程说理式执法。

四是丰富普法形式。在“12•4”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打造有正能量、有感染力的法治品牌。

五是强化考核评估。加强对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将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并对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普法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立工作信息定期上报机制,及时向全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平台上报普法工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