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上海市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照表》,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2.上海市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3.上海市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4.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照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1 |
环境管理 |
文件质量 |
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1】 |
-5 |
因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2】 |
-5 |
|||
2 |
自行监测 |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较低【3】 |
-5 |
|
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4】 |
-6 |
|||
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为较为规范【5】 |
+3 |
|||
3 |
污染防治 |
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6】 |
+4 |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结果不达标 |
-5 |
|||
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 |
-5 |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及绩效引领 |
+10 |
|||
4 |
督察信访 |
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7】 |
-8 |
|
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8】 |
-8 |
|||
5 |
违法情况 |
轻微违法 |
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8 |
警告、通报批评 |
-10 |
|||
6 |
一般失信 |
罚款金额≤20万 |
-15 |
|
20万<罚款金额≤50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5 |
|||
7 |
较重失信 |
罚款金额>50万,实施限制生产、限制从业 |
-35 |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40 |
|||
8 |
特重失信 |
实施按日计罚、停业整顿 |
-50 |
|
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责令停业、关闭 |
-60 |
|||
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责任人员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
-65 |
|||
9 |
环境损害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 |
-10 |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9】 |
-15 |
|||
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经诉讼程序被追究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 |
-25 |
|||
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10】 |
-30 |
|||
10 |
环境犯罪 |
排污单位或责任人员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70 |
|
11 |
社会责任 |
主动履责 |
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11】 |
+2 |
建设绿色工厂、无废工厂或无废城市细胞 |
+3 |
|||
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工作【12】 |
+3 |
|||
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3】 |
+4 |
|||
获评本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例 |
+5 |
|||
12 |
良好守法 |
2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2 |
|
3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3 |
|||
4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5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13 |
表彰荣誉 |
获得区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4】 |
+4 |
|
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5】 |
+10 |
|||
获得生态环境部荣誉 |
+15 |
说明:
1.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环评文件质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质量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2.因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排污许可证(含执行报告)质量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3.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较低:系指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95%,同时即时有效传输率<90%。
4.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系指排污单位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自行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检查得分<60分)。
5.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为较为规范:系指排污单位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自行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结果为较为规范(检查得分≥80分)。
6.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系指排污单位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当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的情形。
7.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系指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环保督察明确的整改任务。
8.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系指针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因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的,按重复投诉次数计分,最高20分。还包括排污单位对环境信访、投诉的内容未及时完成整改,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9.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10.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11.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系指排污单位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信用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承办单位发放的相关证书。
12.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参与上海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项目)开发或碳积分商城建设等与碳普惠相关的行为。
13.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完成线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投保成功。
14.获得区生态环境局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区生态环境授予的各项生态环境领域的荣誉。
15.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授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零碳排放企业、环保标杆企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等荣誉。
16.指标影响年限说明:根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行为影响程度,对评价指标设置不同的影响年限。环境管理、社会责任类以及违法情况类中的环境损害指标,仅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加减分。违法情况类的轻微违法指标,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减分;一般失信指标,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较重失信和特重失信指标,完成信用修复的,评价年度按上一级指标最高扣分项减分,之后每年减分逐级递减,直至不再扣分;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环境犯罪指标,自审判机关下达刑事判决后连续三个评价年度均实施减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实施。
17.计分规则说明。排污单位首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根据归集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累计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依据分值高低确定。因同一环境管理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减分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多级荣誉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加分。
附件2
上海市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1 |
环境管理 |
文件质量 |
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1】 |
-5 |
因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2】 |
-5 |
|||
2 |
自行监测 |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较低【3】 |
-5 |
|
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4】 |
-6 |
|||
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为较为规范【5】 |
+3 |
|||
3 |
污染防治 |
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6】 |
+4 |
|
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 |
-5 |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及绩效引领 |
+10 |
|||
4 |
督察信访 |
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7】 |
-8 |
|
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8】 |
-8 |
|||
5 |
违法情况 |
轻微违法 |
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8 |
警告、通报批评 |
-10 |
|||
6 |
一般失信 |
罚款金额≤20万 |
-15 |
|
20万<罚款金额≤50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5 |
|||
7 |
较重失信 |
罚款金额>50万,实施限制生产、限制从业 |
-35 |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40 |
|||
8 |
特重失信 |
实施按日计罚、停业整顿 |
-50 |
|
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责令停业、关闭 |
-60 |
|||
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责任人员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
-65 |
|||
9 |
环境损害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 |
-10 |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9】 |
-15 |
|||
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经诉讼程序被追究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 |
-25 |
|||
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10】 |
-30 |
|||
10 |
环境犯罪 |
排污单位或责任人员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70 |
|
11 |
社会责任 |
主动履责 |
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11】 |
+2 |
建设绿色工厂、无废工厂或无废城市细胞 |
+3 |
|||
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工作【12】 |
+3 |
|||
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3】 |
+4 |
|||
12 |
良好守法 |
2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2 |
|
3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3 |
|||
4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5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13 |
表彰荣誉 |
获得区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4】 |
+4 |
|
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5】 |
+10 |
|||
获得生态环境部荣誉 |
+15 |
说明:
1.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环评文件质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质量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2.因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排污许可证(含执行报告)质量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3.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率较低:系指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95%,同时即时有效传输率<90%。
4.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系指排污单位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自行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检查得分<60分)。
5.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为较为规范:系指排污单位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自行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结果为较为规范(检查得分≥80分)。
6.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系指排污单位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当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的情形。
7.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系指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环保督察明确的整改任务。
8.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系指针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因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的,按重复投诉次数计分,最高20分。还包括排污单位对环境信访、投诉的内容未及时完成整改,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9.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10.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11.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系指排污单位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信用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承办单位发放的相关证书。
12.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参与上海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项目)开发或碳积分商城建设等与碳普惠相关的行为。
13.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完成线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投保成功。
14.获得区生态环境局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区生态环境局授予的各项生态环境领域的荣誉。
15.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授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零碳排放企业、环保标杆企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等荣誉。
16.指标影响年限说明:根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行为影响程度,对评价指标设置不同的影响年限。环境管理、社会责任类以及违法情况类中的环境损害指标,仅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加减分。违法情况类的轻微违法指标,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减分;一般失信指标,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较重失信和特重失信指标,完成信用修复的,评价年度按上一级指标最高扣分项减分,之后每年减分逐级递减,直至不再扣分;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环境犯罪指标,自审判机关下达刑事判决后连续三个评价年度均实施减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实施。
17.计分规则说明。排污单位首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根据归集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累计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依据分值高低确定。因同一环境管理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减分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多级荣誉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加分。
附件3
上海市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1 |
环境管理 |
文件质量 |
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1】 |
-5 |
因排污登记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2】 |
-10 |
|||
2 |
污染防治 |
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3】 |
+4 |
|
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 |
-5 |
|||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及绩效引领 |
+10 |
|||
3 |
督察信访 |
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4】 |
-8 |
|
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5】 |
-8 |
|||
4 |
违法情况 |
轻微违法 |
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
-8 |
警告、通报批评 |
-10 |
|||
5 |
一般失信 |
罚款金额≤20万 |
-15 |
|
20万<罚款金额≤50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5 |
|||
6 |
较重失信 |
罚款金额>50万,实施限制生产、限制从业 |
-35 |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
-40 |
|||
7 |
特重失信 |
实施按日计罚、停业整顿 |
-50 |
|
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责令停业、关闭 |
-60 |
|||
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责任人员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
-65 |
|||
8 |
环境损害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 |
-10 |
|
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6】 |
-15 |
|||
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经诉讼程序被追究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 |
-25 |
|||
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7】 |
-30 |
|||
9 |
环境犯罪 |
排污单位或责任人员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
-70 |
|
10 |
社会责任 |
主动履责 |
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8】 |
+2 |
建设绿色工厂、无废工厂或无废城市细胞 |
+3 |
|||
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工作【9】 |
+3 |
|||
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0】 |
+4 |
|||
11 |
良好守法 |
2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2 |
|
3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3 |
|||
4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5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
+5 |
|||
12 |
表彰荣誉 |
获得区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1】 |
+4 |
|
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2】 |
+10 |
|||
获得生态环境部荣誉 |
+15 |
说明:
1.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环评文件质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质量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2.因排污登记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排污登记表填报质量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3.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系指排污单位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当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的情形。
4.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系指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环保督察明确的整改任务。
5.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系指针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因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的,按重复投诉次数计分,最高20分。还包括排污单位对环境信访、投诉的内容未及时完成整改,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6.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7.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8.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系指排污单位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信用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承办单位发放的相关证书。
9.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参与上海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项目)开发或碳积分商城建设等与碳普惠相关的行为。
10.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完成线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投保成功。
11.获得区生态环境局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区生态环境局授予的各项生态环境领域的荣誉。
12.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授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零碳排放企业、环保标杆企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等荣誉。
13.指标影响年限说明:根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行为影响程度,对评价指标设置不同的影响年限。环境管理、社会责任类以及违法情况类中的环境损害指标,仅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加减分。违法情况类的轻微违法指标,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减分;一般失信指标,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较重失信和特重失信指标,完成信用修复的,评价年度按上一级指标最高扣分项减分,之后每年减分逐级递减,直至不再扣分;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环境犯罪指标,自审判机关下达刑事判决后连续三个评价年度均实施减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实施。
14.计分规则说明。排污单位首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根据归集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累计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依据分值高低确定。因同一环境管理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减分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多级荣誉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加分。说明:
1.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环评文件质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质量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2.因排污登记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排污登记表填报质量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情形。
3.全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系指排污单位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且当年四个季度均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的情形。
4.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系指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类环保督察明确的整改任务。
5.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系指针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因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的,按重复投诉次数计分,最高20分。还包括排污单位对环境信访、投诉的内容未及时完成整改,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6.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7.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系指管理部门认定为损害较大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排污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或修复的生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
8.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系指排污单位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信用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承办单位发放的相关证书。
9.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参与上海碳普惠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项目)开发或碳积分商城建设等与碳普惠相关的行为。
10.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指排污单位自愿完成线上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投保成功。
11.获得区生态环境局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区生态环境局授予的各项生态环境领域的荣誉。
12.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授予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零碳排放企业、环保标杆企业、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等荣誉。
13.指标影响年限说明:根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行为影响程度,对评价指标设置不同的影响年限。环境管理、社会责任类以及违法情况类中的环境损害指标,仅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加减分。违法情况类的轻微违法指标,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减分;一般失信指标,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较重失信和特重失信指标,完成信用修复的,评价年度按上一级指标最高扣分项减分,之后每年减分逐级递减,直至不再扣分;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环境犯罪指标,自审判机关下达刑事判决后连续三个评价年度均实施减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实施。
14.计分规则说明。排污单位首次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根据归集的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累计计算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依据分值高低确定。因同一环境管理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减分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因同一事项获得生态环境多级荣誉的,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加分。
附件4
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照表
信用等级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A级 |
X(得分)≥90分且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
X(得分)≥90分且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
X(得分)≥90分且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
B级 |
90分>X(得分)≥60分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3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
90分>X(得分)≥65分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3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
90分>X(得分)≥75分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3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
C级 |
60分>X(得分)≥40分 |
65分>X(得分)≥45分 |
75分>X(得分)≥55分 |
D级 |
X(得分)<40分 |
X(得分)<45分 |
X(得分)<55分 |
- PDF附件
- 26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