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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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5〕2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检查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全部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2024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2025年季度/月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季报/月报)的提交及时性开展检查,督促持证单位依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实现提交率100%。

(二)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对全部市管持证单位以及各区不少于25%的持证单位年报内容开展规范性审核,其中,各区的审核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屠宰及肉类加工13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1-314、电力生产44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等6个典型行业和2024年度市局抽查发现问题的全部持证单位,推进落实问题整改闭环,推动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执行报告检查任务和要求的,应按要求推进落实。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应加强统筹,可融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相关任务,采取市区分工检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线上排查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开展。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对需要提交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进行梳理,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对其年报和季报/月报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闭环。我局将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典型行业的原则,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闭环情况开展抽查。

执行报告检查以线上排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提交及时性和内容规范性开展检查;对线上排查存疑的执行报告,应通过补充材料、现场核实等方式进一步开展核查。同时应主要依托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固定源监管系统),实施进展调度、结果报送、抽查复核、信息反馈、线索移交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我局负责统筹组织推进全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上报全市执行报告检查结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各自监管范围内持证单位的执行报告开展检查;排污许可监管、监测、执法和技术支撑部门应按照“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执行报告检查和相关问题整改。

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和对各区检查情况的抽查工作,并具体负责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的线上排查以及除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以外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对各区检查工作进行跟踪调度。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相关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并对各区相关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开展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的执法检查,并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报告内容真实性检查,重点检查执行报告中产品产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等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结合监管部门和监测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实际分工开展区管持证单位的执行报告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市区分工检查

各区、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5年版)》(附件1),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

年报方面,各区、各单位按职责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年报提交及时性检查,6月底前完成内容规范性检查,并编制检查报告报送我局(附件2、3)。

季报/月报方面,各区、各单位应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10月、11月月报及时性和完整性检查,于4月、7月、10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季报/月报提交及时性和完整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次月底前报送我局。

(二)市级抽查

市减污降碳中心组织对各区上报的检查结果开展抽查,并于8月底前将抽查结果报送我局。

(三)问题整改

各区、各单位对照执行报告检查和市局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督促相关持证单位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于9月底前形成整改报告并上报。市环境执法总队于10月底前将执行报告检查情况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报送我局。

五、检查内容

(一)提交及时性

主要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原则上,年报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季报/月报应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公告》,为切实服务企业发展,火电行业2024年统一信息报表年报报送时间延长至2025年1月底,其余行业年报报送时间延长至2025年2月底。

(二)内容规范性

主要审核持证单位年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一是完整性。主要审核执行报告是否按照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持证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等内容。

二是合规性。主要审核执行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规定,包括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督促排污单位及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及问题整改工作已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区生态环境局综合履职情况评价。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切实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二)强化“三监联动”,落实整改闭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发现问题性质分类实行整改销号,加强帮扶指导和执法督促,及时完成整改闭环。检查和整改工作应充分依托信息化平台,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监管和监测部门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发现一起、移交一起、查处一起”。

(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送结果

请各区、各单位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按节点完成任务目标,充分依托固定源监管系统,将加盖公章的检查结果、整改情况、处罚情况等内容通过固定源监管系统报送我局。我局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检查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视情组织现场帮扶,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万帆,电话:23115648;

市减污降碳中心  吴少林,电话:24011572。

电子邮箱:allyn530@aliyun.com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5年版)

2. ××区2025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3.××单位2025年执行报告检查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

(2025年版)

 

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审核要点。

火电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要求,分类开展统一信息报表的审核工作。其中,排污许可数据参照本审核要点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参照《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 772)另行实施。

一、及时性审核

结合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一)年度执行报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2024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公告》,火电行业2024年统一信息报表年报报送时间延长至2025年1月底,其余行业年报报送时间延长至2025年2月底。

(二)月度/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季报/月报)一般应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

二、完整性审核

主要对执行报告中以下十一项内容在报告周期内的信息填报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年报,第(一)至第(八)项为必查内容,第(九)至第(十一)项为选查内容。对于季报,应审核第(二)和第(六)项内容。对于月报,应审核第(六)项内容。

(一)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

应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的变化情况。若上述内容存在变化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且变化情况与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

应完整填报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产负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内容。当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出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时,还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1. 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应完整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等内容。当处理设施涉及药剂使用、污水回用时,还应填报药剂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等内容。

若污染防治设施发生过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含设备维护、设备故障等),则应完整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包括停运(异常)情况的类型、时段、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上述信息应与企业台账或异常情况上报记录等材料保持一致。排污许可证对停运(异常)时段有监测要求的,还应完整填报该时段内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未填报该表的,应在本章小结中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2. 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

对于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补充完善了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的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当存在超能力、超种类、超期贮存或其它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情况时,应在本章小结中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涉及环保手续的,还应在小结中补充环保手续情况。

(四)自行监测情况

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整填报自行监测落实情况。填报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数据应与提交的监测报告、台账记录等一致,原则上也应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1. 有组织排放

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各废气(水)排放口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浓度(速率)监测结果、超标数量、超标率、超标原因等内容,并提交与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监测报告。其中,超标率数据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中的对应信息相匹配。

若存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应至少完整填报相关排放口编号、该时段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信息。当排污许可证对该时段有自行监测要求时,还应完整填报相关监测信息,填报要求与正常工况下的排放口监测要求一致。

2. 无组织排放

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完整填报无组织废气的监测点位(设施)、监测时间、监测结果、超标原因等内容。

若排污许可证载明了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等无组织排放源管控要求,还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情况。

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所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

3. 工业噪声排放

对于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补充完善了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噪声排放信息的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噪声监测结果统计表”,主要包括各噪声监测点位置、数量、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是否达标、超标原因等内容。暂未完成工业噪声补充填报的持证单位,可在“自行监测情况”的小结中填写上述内容。

(五)台账管理信息

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落实情况。若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中填报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还应提交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时段的台账记录。

(六)实际排放情况

1. 有组织排放

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废气(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若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有相关监测数据,应在本章小结或“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填报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2. 无组织排放

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六类无组织排放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石化行业),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其实际排放量,并提交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

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情形,当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明确的相关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后,可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

3. 超标排放

当存在超标排放时,应完整填报超标时段、生产设施、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填报的自行监测超标数据对应。其中,废气超标时段应逐小时填报,废水超标时段应逐日填报。

(七)信息公开情况

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

(八)附件

持证单位应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以及第(一)至第(七)项内容中明确需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监测报告、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和依据等材料。

(九)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和运行情况,包括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设置、人员保障、设施配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十)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中未能包含的内容,在本章小结中进行填报。

若持证单位存在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市规定在本章小结中填报项目建设进展、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等环评要求内容。其中,对于现有工程和已投产(含调试)的建设内容,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完整填报执行报告;对于尚未投产的建设内容,无需填报运营期相关内容。

若持证单位涉及停产,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停产情况,相关信息应与停产管理申报情况一致。其中,全年停产的,完成停产管理申报后仅需填报“停产说明”。

三、合规性审核

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持证单位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一)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

报告周期内存在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调整、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模、种类、去向变化等情形的,应根据变化发生阶段分别对照国家重大变动清单和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审核其变动内容是否与提交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等材料相符。

(二)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

1. 排放浓度

(1)监测数据有效性。持证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应由满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要求且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的数据有效性要求;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的数据有效性要求。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质量体系的持证单位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提供(有CMA计量认证标志)。执法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2)达标情况。正常工况下,废气(水)自动监测数据满足相关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若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要求判定。非正常工况时,持证单位应针对超标情况提供合理说明。

2. 实际排放量

(1)计算原则。原则上应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涉及VOCs六类无组织排放源的,还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36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等文件计算无组织排放量。

(2)数据选取顺序。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则选取。

(3)自动监测数据应用。废气(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先按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中每个时间段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进行核算。若在线数据有缺失的,缺失数据应按照HJ 75、HJ 356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

(4)手工监测数据应用。一是废气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照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乘以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当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二是废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有累计流量计时,应按照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乘以年累计废水流量的方式进行核算;无废水流量监测时,可按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的方式进行核算。

(5)其他情形。一是超标时段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超标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浓度乘以烟气量(废水量)和超标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二是实际生产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时间时,应按实际生产时间核算实际排放量。三是污染物未检出时,该时段内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无需计算。四是持证单位报告周期内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按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实际排放量。鼓励持证单位如实计算开停工、检维修、事故排放等情况的实际排放量。

(6)排放量合规情况。逐个将废气(水)污染因子的全厂实际排放量与其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审核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其中,废气污染因子应分别计算有组织源项和无组织源项的实际排放量。

(三)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1. 自行监测要求

结合《关于印发2020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88号)等审核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落实情况,重点审核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及时安装、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

(1)自动监测设备。通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等信息,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联网和备案。

(2)手工监测。通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等信息,审核各污染因子的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许可证的监测频次要求。

(3)无组织控制。涉及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的,审核其泄漏检测和修复是否满足许可证相关要求。

2.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1)运行时间。对照执行报告周期内各生产单元实际生产时间,对污染治理设施(含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等)的运行时间进行审核。原则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应大于其对应产污单元的实际生产时间。

(2)去除效率。若排污许可证载明了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要求,应结合相关监测数据,审核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去除效率是否满足许可证要求。

(3)异常情况下的控制措施。审核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附件2

 

××区2025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参考样式)

 

一、总体完成情况

本区应提交2024年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应提交2025年一季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完整提交××家;应提交2025年二季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完整提交××家;应提交2025年三季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共计××家,按期提交××家,完整提交××家;并简述应提交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月度执行报告的持证单位,月报及时性和完整性审核情况(可附表)。

本区应开展2024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的持证单位共计××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

(描述主要做法和经验,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帮扶指导等)

三、执行报告检查情况

(一)总体情形分析

1. 总体情况

2024年度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至少存在一项问题的排污单位共计××家,问题率为××%。主要问题集中在……

2. 原因分析

本次规范性审核发现错误率较高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对于出现频率较高的问题,应详细分析造成原因)

3. 问题企业处理及整改情况

(该部分为整改报告内容)

对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已采取……等措施(如责令整改等)。对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已采取……等措施(如退回企业进行修改、移交执法部门采取各类处罚措施等)。目前,已完成整改××家,整改完成率××%。对于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主要包括……(分析未完成整改原因)。

(二)典型案例

(提出不少于一个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情况)

(三)工作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3

 

××单位2025年执行报告检查情况报告

(参考样式)

 

一、总体完成情况

市减污降碳中心:简述市管持证单位年报提交及时性和除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以外内容规范性审核情况;2025年一、二、三季度季报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审核情况;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月报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审核情况(可附表)。概述对各区上报的检查结果的抽查情况。

市环境监测中心:简述市管持证单位年报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相关内容规范性审核情况,以及对各区相关检查工作指导情况。

市环境执法总队:简述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描述主要做法和经验,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宣传培训、帮扶指导等)

三、执行报告检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分析

1. 总体情况

市减污降碳中心:定量描述市管持证单位年报、季报提交及时性和除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以外内容的规范性审核主要问题;定量描述对各区上报的检查结果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市环境监测中心:定量描述市管持证单位年报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相关内容规范性审核主要问题。

市环境执法总队:定量描述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2. 原因分析

(分析相关问题的形成原因)

3. 问题企业处理及整改情况

(该部分为整改报告内容)

(分析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整改完成率、相关违法线索移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二)典型案例

(提出不少于一个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情况)

(三)工作建议

(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