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改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上海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在上海化工区和张江科学城开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取消部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评,探索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源头准入指引、排污许可对试点行业环境准入管理的承接与补位等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园区
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上海化工区”);张江科学城包括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南区、张江总部园、康桥工业区(不含南区)、康桥工业区(南区)、国际医学园区和合庆工业园7个产业园区。
二、试点时限
《通知》印发之日起至生态环境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施行后终止。
三、试点内容
(一)探索开展部分行业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试点园区内符合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纳入附件1、附件2行业目录范围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其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和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本市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办事指南》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登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办事指南(排污登记)》(附件3)要求完成排污登记。
若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动且变动事项或试点单位不符合试点范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二)建立豁免环评行业准入指引。上海化学工业区、张江科学城充分依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等工作成果,针对豁免环评的行业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指引,明确项目选址布局、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排污总量等要求,规范和引领招商及企业投资等市场行为,避免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入园。
(三)强化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审批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并将施工期环保措施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执法、监测、监管部门协同监管,强化对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和执行报告审核。执法部门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内容和环境管理要求为依据,制定并执行“检查事项清单”,重点检查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的合规性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针对实施排污登记的建设项目,以排污登记表作为企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的守法文书和管理部门开展监管的依据文件,在2个月内开展排污登记质量核查,并将其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重点检查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排污登记内容规范性等内容。
(四)建立退出机制。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审批、排污登记质量核查或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正在办理的试点申请,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多次申请的同类项目合并后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试点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形的。
(五)其他试点任务。上海化工区应开展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动态模拟研究,探索构建化工区允许排放量-项目环评总量-许可量协同联动路径,建立化工区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合理配置和精准化管理方式。张江科学城应健全区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细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豁免环评行业空间选址的精准指引。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开展总结评估,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按时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做好试点项目的管理台账。我局会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宣贯培训,密切跟踪指导试点工作。
附件:1.上海化工区豁免环评试点行业目录
2.张江科学城豁免环评试点行业目录
3.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办事指南(排污登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化工区豁免环评试点行业目录
行业类别 |
报告表项目豁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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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3农药制造;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以上均含研发中试) |
所有报告表 |
2 |
医药制造业27 |
C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业 |
部分报告表(单纯药品复配、分装) |
3 |
化学纤维制造业28 |
C283生物基材料制造 |
所有报告表 |
备注: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不纳入试点。
2.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
3.涉及重金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新污染物排放的不纳入试点。
4.试点单位存在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一年内存在因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因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被挂牌督办等情形的,不纳入试点。
附件2
张江科学城豁免环评试点行业目录
序号 |
行业类别 |
报告表项目豁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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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纺织业17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有喷水织造工艺的; 有水刺无纺布织造工艺的 |
2 |
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 |
有喷墨印花或数码印花工艺的 |
3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
年用非溶剂型低挥发性有机物 (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4 |
家具制造业2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
5 |
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纸制品制造223 |
所有报告表 |
6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印刷231 |
所有报告表 |
7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 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 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 年用溶剂型处理剂3吨及以上的 |
8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塑料制品业292 |
仅组装、破碎的 |
9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 |
所有报告表 |
10 |
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 |
特种玻璃制造(电加热,仅切割、打磨、成型的); 其他玻璃制造(电加热,仅切割、打磨、成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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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 |
不涉及工业炉窑的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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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汽车制造业36 |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13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
仅分割、焊接的 |
14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
电子化工材料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 |
15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所有报告表 |
16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加油、加气站 |
所有报告表 |
备注:1.《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不纳入试点。
2.涉及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的不纳入试点。
3.涉及重金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新污染物排放的不纳入试点。
4.涉及各园区规划环评中划定的产业控制带内的项目不纳入试点。
5.试点单位存在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一年内存在因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因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被挂牌督办等情形的,不纳入试点。
附件
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办事指南
(排污登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范围,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单位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文件明确其他适用范围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依据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4.《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
7.《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8.《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9.《上海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方案》
三、办理机构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
四、办理范围
试点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自愿申请开展豁免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
(一)试点园区内属于豁免环评试点行业目录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准入要求。
(三)相应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开展排污登记。
(四)相应排污单位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A级或B级、一年内不存在因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无因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被挂牌督办等情形。
五、办理流程
试点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按本指南申请免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直接完成排污登记。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含调试,下同)后,免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和编制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施工期和竣工验收相关信息公示;发生变动时分类办理相关手续,将变动内容纳入排污登记信息。具体如下:
(一)试点申请
试点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申请单。明确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内容,作出守法承诺,并取得园区管理部门或街镇的意见。
2.排污登记表。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填报排污单位的生产信息、污染防治措施、排放信息等内容。
3.排污登记补充信息清单。补充填报除排污登记表之外建设项目的关键信息,包括产污环节和对应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样例附后)。
4.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按照《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附件3《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要点》,计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说明。若根据《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属于削减替代实施范围的,还应提供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若建设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还应提交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成分和VOCs含量等信息。
(二)变更
试点单位在完成排污登记后发生变动的,应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相关手续,将变动内容纳入排污登记。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可直接办理排污登记变更;变动内容需办理环评手续且属于办理范围的,可再次申请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变动内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应依法另行办理环评并完成排污登记(或申领排污许可证完成排污登记)。
仅涉及变更排污登记的,应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涉及办理环评等手续的,未取得许可前,项目变动内容不得投入运行或排污;未发生变动的建设内容,可直接投入运行。
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登记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排污登记内容不符合试点条件、存在规范性等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在二十日内配合完成排污登记变更,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退出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登记质量核查或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终止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申请,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试点申请: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
3.多次申请的同类项目合并后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
4.试点项目未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形的。
六、办理流程图
七、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申请单(样例)
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申请单
一、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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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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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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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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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园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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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编号【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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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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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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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值(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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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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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规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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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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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及代码【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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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电量(万kWh/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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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消耗量【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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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水量(立方米/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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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类别【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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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描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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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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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类别描述【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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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单位承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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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一) 我单位已经知晓试点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申请的建设项目属于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范围; (二) 我单位将在完成排污登记后,按照申请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行,若建设项目发生变动,将根据变动情形,及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分类办理相关手续; (三) 我单位承诺本次申请办理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退出要求; (四) 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发布管理清单的,我单位还承诺项目符合《***单元管理清单》的准入要求。
公 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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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园区管理部门或街镇意见【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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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2、 用地性质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3、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已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需分析与所在环境评价单元管理清单的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4、 规划环评准入清单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5、 产业控制带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6、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7、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符合 £不符合 8、 属于本市明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范围的,是否已获得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 £是 £否 £不涉及
公 章:
日 期:
公章:
日期: |
注:
【1】项目名称:拟建的建设项目名称,与立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设计文件一致。
【2】项目地点:明确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并附项目地点与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用地性质图的叠图。
【3】所属园区: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填写试点园区的全称,包括上海化学工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张江科学城。本市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实施。
【4】排污登记编号:排污单位在办事指南发布前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应填写排污登记编号。
【5】建设内容、规模:应简要描述建设项目基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要工艺、主要产品及产能。
【6】建设性质:包括新建(迁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7】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修改单填写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及代码,细化到小类(4位行业代码及对应的行业类别)。
【8】燃料消耗量:明确燃料类型和用量,其中,燃料类型包括天然气、柴油等,单位分别为万m3/a、t/a。
【9】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填环境影响报告表。
【10】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描述:应根据行业类别,明确对应《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的条目及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判定依据。本市名录有更新的,应按最新文件实施。填写格式示例如下:“对照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5吨,属于“其他”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1】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包括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纳入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范围内建设项目相应排污单位应为登记管理。
【12】排污许可类别描述:应根据行业类别,明确对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条目及排污许可类别判定依据。填写格式示例如下:“对照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机制造381,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5吨,企业不属于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因此属于登记管理。”
【13】建设单位承诺:由建设单位承诺并加盖公章。
【14】园区管理部门或街镇意见:由建设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街镇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八、 排污登记补充信息清单(样例)
排污登记补充信息清单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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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于工业园区 |
□是 □否 |
工业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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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环评审批文件【1】 |
□是 □否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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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气排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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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排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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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污环节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
排放口名称【4】 |
排放口编号【5】 |
执行标准名称【6】 |
浓度限值mg/m3 |
速率限值k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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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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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污环节名称 |
污染物种类【8】 |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
执行标准名称【5】 |
浓度限值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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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水排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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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类别【7】 |
污染物种类【8】 |
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名称 |
污染治理设施工艺 |
排放口名称【4】 |
排放口编号【5】 |
排放去向【9】 |
执行标准名称【5】 |
浓度限值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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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雨水排放口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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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口名称【4】 |
排放口编号【5】 |
排放去向【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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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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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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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贮存设施名称 |
自行贮存能力(t)或自行贮存面积(m2/m3) |
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名称 |
设施类型 |
自行利用/处置方式 |
自行利用/处置能力(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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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业噪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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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排放标准 |
排放限值 dB(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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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汇总【10】(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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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颗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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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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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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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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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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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C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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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是否有环评审批文件:按照试点单位自建厂之日起全部的环评审批文件来判定。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应逐项填写试点单位自建厂之日起全部的环评审批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3】有组织排放:应按排放口逐个填写。
【4】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例如废气排放口采用DA+三位数字(如DA001),废水排放口采用DW+三位数字(如DW001),雨水排放口采用YS+三位数字(如YS001)。
【5】排放口名称: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排放口名称。
【6】执行标准名称: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的标准选取原则,确定排放口对应的每个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
【7】废水类别: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
【8】污染物种类:应以排放口为单位,逐行逐个填写污染因子。
【9】排放去向:试点单位废水排放去向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外排(回喷、回灌、回用等)”;雨水排放去向除上述去向外,还可以填写“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或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10】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汇总:按照《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沪环规〔2023〕4号)和《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要点》等文件,计算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11】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基本情况,简述建设项目的主要产污工序、污染治理设施工艺、重点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等内容;二是计算过程,按照主要产污工序计算各类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逐一列明各排放口和无组织源项的重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其计算方法。若建设项目涉及“以新带老”措施的,还应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方法的通知》(沪环评〔2023〕104号)核算减排量;三是计算结果,根据计算过程汇总建设项目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统计表。
【12】其他说明:本表中载明内容能覆盖排污登记表内容的,排污登记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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