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市道运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实施本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管,严格落实“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加强在用汽车排放污染防治,提升机动车排放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一)强化落实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规范汽车排放检验作业流程,提升质量控制水平。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按照资质认定证书授予的检验能力范围开展汽车排放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等标准,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和监控视频的实时共享。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营业大厅显示屏公开排放检验过程和结果,公示检验收费标准,提供相关咨询等便民服务;在办事大厅、休息区等醒目位置公示本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查询方式;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实行检测费优惠等便利措施;不得经营维修业务,不得指定维修单位和代办维修业务。鼓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气体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实施“明管明线”和封签管理,安装柴油车检测线黑烟智能识别装置和OBD防作弊装置,对黑烟车辆和OBD检测问题进行预警。
(二)强化落实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主体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本市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依规开展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鼓励品牌授权维修企业从事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业务。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在已备案的汽修经营范围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加强不解体检测诊断技术能力,自动上传排放检测数据。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完成超标排放车辆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根据实际检测、维修项目情况,按要求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以下简称“汽修平台”)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及时上传到交通管理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超标排放车辆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加强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鼓励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优先聘用具备专业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二、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
生态环境、交通管理部门动态更新公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引导车主自行选择名录中的机构进行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维修)。超标排放车辆的排放检验信息和维护修理信息,通过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环检平台”)和汽修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市生态环境、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环检平台和汽修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数据监控。
对于首次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且检验结果超标幅度低于10%的车辆,适用包容审慎原则,可进行1次免维修复检,复检应在同一检验机构进行,且在首检结束后1小时内完成。排放检验结果超标幅度大于等于10%、免维修复检仍不合格、或首检结束后1小时内未完成免维修复检的超标排放车辆,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书面报告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单》(详见附件),告知车主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超标排放车辆维护(维修)。超标排放车辆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查询车辆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受理凭证,无维护修理记录的不予复检,复检合格方可出具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复检不合格的继续按上述流程执行。环检平台将复检结果同步至汽修平台。
超标排放车辆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三、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协同监管
生态环境、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联合监管力度,加强工作协同,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深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全过程管控,有效推动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
(一)强化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准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采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 1238-2021),对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情况进行核查。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强化远程监控问题线索排查,深化检验过程数据智能分析,联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依法严格查处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机构依法取消检验资格。对于未公开车辆检验过程及检验结果、采集的车辆照片不符合相关要求等一般性、管理类、不规范检测问题,及时提醒预警,督促其自查自纠。
(二)强化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综合监管,对照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风险清单进行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汽修平台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重点检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是否具备维修能力、是否规范维修、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进行维修,检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对比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上传的维修项目、维修配件和进出厂检验数据、查看维修视频等。各级交通部门应持续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和行政执法能力,鼓励行业专家辅助交通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检验维护全链条监管
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加强信息互通,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联合研究调解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过程产生的问题,强化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实施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动态共享资质认定情况、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情况等信息,强化对超能力范围检验等问题的源头防控。生态环境、交通部门建立违法线索“全链条”检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违规行为的,联合交通部门检查关联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规范经营行为;交通部门发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涉嫌弄虚作假的,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复检行为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核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交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监管、数据共享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要强化数智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手段,优化升级机动车检测监管平台和汽修综合监管系统,实现精细化的过程监管,加强线索精准研判,有效识别和预警潜在违法违规现象;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要求,加大违法问题和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积极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做法,推动强化行业自律,保障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持续深化实施。
附件: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单
检测查询编号:xxxxxxxx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年月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本市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单》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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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