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2]
[ 字体:  ] [分享: ]
沪环土〔2025〕1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指标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沪环土〔2025〕7 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施工,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组织。

在评价周期(一个自然年)内,在本市有经生态环境部门评审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业绩的从业单位,纳入评价范围。

二、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从业单位类型分别进行设定,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能力、业务水平、行业引领能力等指标和相应的评分细则。

从业单位类型分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从业单位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两类,对应指标和评分细则分别见附件1和2。

三、评分方法和等级划分

信用评价实施百分制。基本能力、业务水平指标采用扣分制,初始分数为70分;行业引领能力指标采用加分制,最高不超过30分。根据从业单位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级。从业单位同时具有调查、评估业绩和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业绩的,以两类业绩评分的平均分参与排序。

得分处于前30%(含30%),同时满足3年内未受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A类;

得分处于30%至80%(含80%),同时满足2年内未受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行政处罚、2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从业单位,其年度信用评级为B类;

得分处于后20%,其年度信用评级为C类。

从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尚未评定等级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已评定等级的,撤销其已获评的等级,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一网通办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上调为C级。

(一)在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三)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禁入期限内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五)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从业单位同时属于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确定其信用等级。

 

附件: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

 

附件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从业单位

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详细内容

打分要求

指标项

分值上限

指标项

分值上限

指标项

分值上限

1

基本能力

15

信息登记

10

从业单位和个人信息登记

5

从业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简称“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单位未登记,扣5分;
单位信息未及时变更,1项扣1分;
人员未及时登记或变更,1项扣0.5分。

业绩情况信息登记

5

从业单位应当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项目报告提交评审或备案前,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项目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含业绩基本情况、业主、监测机构、项目人员等信息)。

每有一个业绩或项目人员信息未及时登记,扣0.5分;
每有一个业绩未登记或项目人员信息登记错误,扣1分。

管理能力

3

管理制度建设

1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的情况。

缺少任意一项或两项的,扣0.5分;
全部未建立的,扣1分。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能力培训情况

2

从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且考核通过情况。

参加培训但考核未通过的,扣1分;
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

2

报告审核

2

从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其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或审定人应具有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项目负责人(或报告审核人、审定人)应出席评审会。

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次扣0.5分;
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审定人均未出席评审会的,每次扣0.5分。

人员能力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

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不满足的,一级指标"基本能力”扣15分。

2

业务水平

55

初步调查质量控制

18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上传

4

对初步调查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中,从业单位上传初步调查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情况。

每存在1批次不上传或未及时上传的情况,扣1分。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执行

4

从业单位根据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开展采样的执行情况。

每存在一次进场时间与计划时间不同的情况,扣1分;
采样计划发生变化,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的,不扣分。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质量

5

采样分析工作计划被审核为“不通过”的地块数量(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审核前,业主单位主动提出退回或取消调查的除外,不含“通过需完善”情况)。

每退回一次,扣0.5分。

无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占比

5

对初步调查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中,现场旁站或实验室检查时出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意见单》中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占该从业单位年度初步调查总项目数(含未被抽查项目)比例。

[95%,100%),扣0.5分;
[90%,95%),扣1分;
[85%,90%),扣2分;
[75%,85%),扣3分;
[60%,75%),扣4分;
[0,60%),扣5分。

报告评审情况

15

评审会前合规性审查

5

本年度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评审会前合规性审查情况(审查未发现问题的报告数量占该企业本年度报告总数的比例)。

[95%,100%),扣0.5分;
[90%,95%),扣1分;
[85%,90%),扣2分;
[75%,85%),扣3分;
[60%,75%),扣4分;
[0,60%),扣5分。

一次性通过率

10

本年度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一次性通过率(首次提交评审的地块报告通过评审的数量占首次提交评审的地块报告总数的比例)。

[95%,100%),扣1分;
[90%,95%),扣2分;
[85%,90%),扣4分;
[75%,85%),扣6分;
[60%,75%),扣8分;
[0,60%),扣10分。

监测或监测分包

2

CMA/CNAS资质

2

本年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项目涉及采样监测的,监测机构或受委托的监测机构资质情况。

监测机构未正确完成在社会化平台上传资质信息的,每涉及一个单位,扣0.5分;
GB 36600中45项必测污染因子中存在不具备CNAS资质的,每涉及1个污染因子扣0.5分。

报告抽查监督检查

20

报告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情况

20

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报告质量监督检查中,被抽取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情况。

项目报告存在不涉及结论的问题,1项扣2分;
项目报告存在不涉及结论的严重问题的,1项扣4分;
项目报告存在涉及结论的问题,扣20分。

 

 

 

 

 

 

3

 

 

 

 

 

 

 

 

 

 

 

3

 

 

 

 

 

 

 

 

 

 

 

 

 

 

 

 

 

行业引领水平

 

 

 

 

 

 

 

 

 

 

 

 

 

 

 

 

 

 

 

 

 

 

 

 

 

 

 

 

 

行业引领水平

 

 

 

 

 

 

30

 

 

 

 

 

 

 

 

 

 

 

30

抽查数量

4

初步调查质控抽查数量

2

在各区对从业单位采样分析工作计划制定、现场采样、实验室监测分析环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质量评价中,被抽取的项目数量情况。

每被抽取1个项目,加0.2分。(被抽取项目数高于全市平均抽取项目数3倍以上的项目不予加分)

监督检查抽查数量

2

在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监督检查中,被抽取的项目数量情况。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包含报告抽查、现场检查、采样核查等。

每被抽检1个项目,加0.2分。(被抽取项目数高于全市平均抽取项目数3倍以上的项目不予加分)

业绩质量

10

通过评审的报告专家个人打分

5

本年度本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中,报告质量专家个人打分高于全市所有项目专家平均分的项目数量,在本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数量中的占比。

[90%,100%],加5分;
[80%,90%),加4分;
[70%,80%),加3分;
[60%,70%),加2分;
[40%,60%),加1分;
[0,40%),不加分。

通过评审的报告区局打分

5

本年度本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中,报告质量区局打分优良的项目数量,在本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数量中的占比。(该项指标主要根据各区局打分统计形成)

优秀率[90%,100%],加5分;
优秀率[80%,90%),加4分。
优秀率不足80%但:
优良率[80%,100%],加3分;
优良率[70%,80%),加2分;
优良率[60%,70%),加1分;
优良率[0,60%),不加分。

业绩广度

6

项目数量

3

本年度本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报告总数,在全市本年度所有项目报告数量中的占比。

3%及以上,加3分;
[2%,3%),加2分
[1%,2%),加1分;
[0,1%),不加分。

项目难度

3

本年度本单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项目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中,原用地性质涉及12+3行业的地块报告数量与本年度本单位所有项目报告数量占比

60%及以上,加3分;
[40%,60%),加2分;
[20%,40%),加1分;
[0,20%),不加分。

人才培养

2

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情况

2

从业单位参与本年度项目的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数,与在国家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的从业人员总人数(含当年度离职或调整为不在岗的人员)的比值情况。

[50%,100%],加2分;
[20%,50%),加1分;
[0,20%),不加分。

设施设备

1

/

/

从业单位具有辅助现场工作的自有设施设备,如直推式土壤取样钻机(GP)、坐标测量仪(RTK)、手持式挥发性有机气体检测仪(PID)、手持式金属元素快速检测仪(XRF)、无人机等。

自购设备,每有一类,加0.2分;
租赁或共有设备,每有一类,加0.1分(上限0.5分,租赁或共有设备与自购设备属于同一类型的,按自购设备加分,不再按照租赁或共有设备重复计算加分)。

监测或监测分包

1

监测机构环境信用情况

1

由信用评价等级A级或者B级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项目,占从业单位本年度项目总数的比例。(涉及到的监测机构均纳入统计,信用等级以上年度公示结果为准)

[80%,100%],加1分;
[60%,80%),加0.5分;
[0,60%),不加分。

荣誉和奖项

3

获得荣誉

2

本年度从业单位获得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内的国家、省部级奖项,如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合作奖、决策咨询奖等。
本年度从业单位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土壤学会等颁发的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奖项,如环境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奖等。

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加2分;省部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加1分。
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土壤学会等颁发的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奖项,每项加0.5分,上限1分。

发明专利及标准制定

1

本年度从业单位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地市或区级及以上)授权的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调查修复相关的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公告时间为准)。
本年度从业单位主持或参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省部级)或团体标准规范(以标准规范正式发布日期为准)。

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加1分;地方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加0.5分;团体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加0.5分。
发明专利,每项加0.2分。

企业公共信用

3

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3

根据从业单位当年度12月份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级情况打分。

A级,加3分;
B级,加1分;
C级、D级,不加分。

说明:“打分要求”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附件2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细则2025年版)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详细内容

打分要求

指标项

分值上限

指标项

分值上限

指标项

分值上限

1

基本能力

15

信息登记

10

从业单位和个人信息登记

5

从业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简称“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记录系统变更其基本情况信息。

单位未登记,扣5分;
单位信息未及时变更,1项扣1分;
人员未及时登记或变更,1项扣0.5分。

业绩情况信息登记

5

从业单位应当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报告提交评审或备案前,在信用记录系统记录修复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含业绩基本情况、业主、监测机构、项目人员等信息)。

每有一个业绩或项目人员信息未及时登记,扣0.5分;
每有一个业绩未登记或项目人员信息登记错误,扣1分。

管理能力

3

管理制度建设

1

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的情况。

缺少任意一项或两项的,扣0.5分;
全部未建立的,扣1分。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能力培训情况

2

从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且考核通过情况。

参加培训但考核未通过的,扣1分;
未参加培训的,扣2分。

2

报告审核

2

从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的,其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或审定人应具有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项目负责人(或报告审核人、审定人)应出席评审会。

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每人次扣0.5分;
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审定人均未出席评审会的,每次扣0.5分。

人员能力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

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不满足的,一级指标"基本能力”扣15分。

2

 

业务
水平

55

施工前准备

5

施工报备表填报

3

从业单位于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在一网通办填报施工报备表,内容完整准确。

每有1个项目不完整准确,扣1分。

现场核实情况

2

从业单位应当将现场视频及关键工段数据等接入“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后开工。

存在项目已经开工但未接入视频,扣2分。

施工过程中视频、关键工段参数实时上传

5

视频实时上传

2

从业单位在一网通办将施工现场各关键位置视频资料不间断实时上传。

每有1个项目视频间断1次(超过24h),扣1分。

关键工段参数实时上传

3

从业单位在一网通办将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态监控的关键参数实时上传,如淋洗技术的循环水流量、热脱附的炉膛内温度、地下水多相抽提的井头真空度和分离系统出口流量、地下水原位化学氧化还原的注射流量等。

每有1个项目关键工段参数未传输,扣1分;
关键工段参数与方案涉及参数偏差大于30%,扣3分。

施工过程重要资料录入系统

6

关键工段参数录入系统

3

从业单位将施工过程中需间接统计的关键工段参数,及时整理并于2天内录入平台,如:各类工艺的药剂进场及使用量、热脱附的土壤停留时间等。

每有1个项目关键工段参数录入但不及时或参数录入存在错误,扣1分;
存在1个项目未录入关键工段参数,扣3分。

污染土壤转运相关记录录入系统

3

涉及污染土壤转运的,从业单位制定转运计划(方案),在一网通办上传“污染土壤转运计划”盖章文件。
涉及污染土壤转运的,从业单位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台账,每日汇总并于2天内录入“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项目均符合要求或不涉及土壤转运,不扣分;
存在项目未制定转运计划,扣2分;
存在项目未建立台账,扣2分;
每有1个项目建立转运台账但未及时上传,扣1分。

施工过程二次污染防控

4

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2

涉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从业单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项目均符合要求,不扣分;
每有1个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在线监测,扣2分。

二次污染监测报告录入系统

2

从业单位将二次污染监测记录及报告上传“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项目均符合要求,不扣分;
每有1个项目未上传,扣1分。

现场管理

3

/

/

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到位,药剂管理台账清晰、五图一牌齐全、设置临边防护措施等。

项目均符合要求,不扣分;
每有1个项目存在问题,扣1分。

报告评审情况

10

一次性通过率

10

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报告一次通过率。

[95%,100%),扣1分;
[90%,95%),扣2分;
[85%,90%),扣4分;
[75%,85%),扣6分;
[60%,75%),扣8分;
[0,60%),扣10分。

监测或监测分包

2

CMA/CNAS资质

2

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涉及采样监测的,监测机构或受委托的监测机构资质具备情况。

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正确完成在社会化平台上传资质信息的,每涉及一个单位,扣0.5分;
GB 36600中45项必测污染因子中存在不具备CNAS资质的,每涉及1个污染因子扣0.5分。

报告抽查监督检查

20

报告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情况

20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报告质量监督检查中,被抽取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情况。

项目报告存在不涉及结论的问题,1项扣2分;
项目报告存在不涉及结论的严重问题,1项扣4分;
项目报告存在涉及结论的问题,扣20分。

 

 

 

 

 

 

 

 

3

 

 

 

 

 

 

 

 

 

 

 

 

 

 

 

 

 

 

 

 

 

 

 

3

 

 

 

 

 

 

 

 

 

 

行业
引领
水平

 

 

 

 

 

 

 

 

 

 

 

 

 

 

 

行业
引领
水平

 

 

 

 

 

 

 

 

30

 

 

 

 

 

 

 

 

 

 

 

 

 

 

 

 

 

 

 

 

 

 

 

30

抽查数量

2

监督检查抽查数量

2

在本年度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监督检查中,被抽取的项目数量情况。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包含报告抽查、现场检查、采样核查等。

每被检查1个项目,加1分。(被抽取项目数高于全市平均抽取项目数3倍以上的项目不予加分)

业绩质量

10

通过评审的报告专家个人打分

5

本年度本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中,报告质量专家个人打分高于全市所有项目专家平均分的项目数量,在本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数量中的占比。

[90%,100%],加5分;
[80%,90%),加4分;
[70%,80%),加3分;
[60%,70%),加2分;
[40%,60%),加1分;
[0,40%),不加分。

通过评审的报告区局打分

5

本年度本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中,报告质量区局打分优良的项目数量,在本单位本年度所有项目数量中的占比。(该项指标主要根据各区局打分统计形成)

优秀率[90%,100%],加5分;
优秀率[80%,90%),加4分。
优秀率不足80%但:
优良率[80%,100%],加3分;
优良率[70%,80%),加2分;
优良率[60%,70%),加1分;
优良率[0,60%),不加分。

业绩广度

6

管控修复规模

3

按本年度本单位通过效果评估的风险管控类项目和修复类项目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体积(立方米)折算。
(管控修复规模=风险管控、修复的污染土壤体积+风险管控、修复的污染地下水体积/2)

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体积:
40000立方米以上,加3分;
[15000立方米,40000立方米),加2分;
[6000立方米,15000立方米),加1分;
[3000立方米,6000立方米),加0.5分:
[0,3000立方米),不加分。

项目难度

3

本年度本单位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含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项目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项目中,原用地性质涉及12+3行业的地块报告数量与本年度本单位所有项目报告数量的占比

60%及以上,加3分;
[40%,60%),加2分;
[20%,40%),加1分;
[0,20%),不加分。

人才培养

2

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情况

2

从业单位参与本年度项目的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数,与在国家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的从业人员总人数(含当年度离职或调整为不在岗的人员)的比值情况。

[50%,100%],加2分;
[20%,50%),加1分;
[0,20%),不加分。

采用绿色低碳工艺技术

2

施工过程中采用绿色低碳工艺技术的数量

/

从业单位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绿色低碳工艺技术(需在效果评估报告中通过专家评审,并体现在专家组意见中)。

采用绿色低碳工艺技术,每个项目加1分。

4

 

 

 

行业引领能力

30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

从业单位具有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一级资质,加1分;
二级资质,加0.5分。

监测或监测分包

1

监测机构环境信用情况

1

由信用评价等级A级或者B级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项目,占从业单位当年度项目总数的比例。(涉及到的监测机构均纳入统计,监测机构信用等级以上年度公示结果为准)

[80%,100%],加1分;
[60%,80%),加0.5分;
[0,60%),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