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沪法宣办〔2021〕4号)关于“建立普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现将调整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2025年版)
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1.习近平法治思想,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2.《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责任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打造美丽中国上海典范的决定》,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责任部门:水和海洋处牵头,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任部门:大气处牵头,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科院、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责任部门:土壤处牵头,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减污降碳中心、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责任部门:辐射处牵头,市环境执法总队、市辐射安全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责任部门:生态处牵头,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环评处牵头,监测处、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责任部门:科技处牵头,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科院、市环保宣教中心配合。
12.《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责任部门:督察办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配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责任部门:法规处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责任部门:市环境执法总队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部门:办公室(宣教处),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信访工作条例》《上海市信访条例》,责任部门:安全应急处(信访办)牵头,各相关处室、局属单位配合。
二、重点普法对象
本市生态环境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各行业排污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环境监管对象,行政相对人、信访人员;
社会公众。
三、重点普法任务
1.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建立健全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工作人员日常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教育纳入年度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贯,提升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
3.在宪法宣传周、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活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各责任部门及时总结宣传普法工作成效,积极打造有正能量、有感染力的法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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