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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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法〔2025〕14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2025年版)

2.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照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2025年版)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1

环境管理

文件质量

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1】

-5

2

因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2】

-5

3

因排污登记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3】

-5

4

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4】

-3

5

自行监测质量检查问题未及时整改5】

-3

6

自动监测年度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和即时有效传输率均低于95%

-5

7

自动监测年度数据补全有效传输率和即时有效传输率均高于98%

+3

8

减污降碳

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6

+4

9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7

+5

10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B级

+5

11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绩效引领

+10

12

综合防治

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投保

-4

1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结果不达标

-5

14

督察信访

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8

-8

15

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9

-8

16

违法情况

轻微违法

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

17

警告、通报批评

-10

18

一般失信

罚款金额≤20万

-15

19

20万<罚款金额≤50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5

20

较重失信

罚款金额>50万,实施限制生产、限制从业

-35

21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40

22

特重失信

实施按日计罚、停业整顿

-50

23

吊销、撤销、没收许可证件,责令停业、关闭

-60

24

拒不执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责任人员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拘留

-65

25

环境损害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磋商不成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且经司法程序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

26

经磋商或司法程序确定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逾期未完全履行或已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0

27

环境犯罪

排污单位或责任人员因环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70

28

社会责任

主动履责

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10

+1

29

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活动11

+3

30

纳入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单位清单且完成年度开放任务

+3

31

纳入绿色项目库

+3

32

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2

+3

33

获评本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优秀案、无废工厂典型案例

+4

34

良好守法

2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2

35

3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3

36

4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5

37

5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5

38

生态环境现场检查未发现问题13

+3

39

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14

+5

40

表彰荣誉

获得区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5

+4

41

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16

+10

42

获得生态环境部荣誉

+15

43

企业公共信用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17

+5

44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级17

-2

45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级17

-5

注:序号2、4-7仅适用重点和简化管理单位,序号3仅适用登记管理单位。

指标说明:

1.因环评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环评文件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质量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2.因排污许可证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排污许可证(含执行报告)质量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因排污登记相关文件质量被通报:系指排污单位因排污登记表质量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市或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4.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系指排污单位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自行监测质量检查工作中,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检查得分<60分)。

5.自行监测质量检查问题未及时整改:系指排污单位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并反馈的自行监测相关问题,未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整改报告或反馈整改情况,每个问题扣1分,最高扣3分。

6.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系指排污单位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等规定,获得环境保护税减免,每个季度获得减免加1分,最高加4分。

7.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系指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完成6项及以上治理措施。

8.未按期完成环保督察整改任务:系指排污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类环保督察要求的整改任务。

9.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造成较大影响:系指针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处置不力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的(按次数计分,最高20分);(2)未及时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社会影响。

10.参加环境信用知识培训:系指排污单位参加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环境信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其中,成绩及格为1分,成绩良好为2分。

11.自愿参与本市碳普惠活动:系指排污单位主动参与经管理部门认可的上海碳普惠活动,包括方法学开发,减排场景(项目)开发或碳积分商城建设等。

12.自愿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系指本市未纳入评价年度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名单的排污单位自愿购买包含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且在上海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上披露保单的企事业单位。

13.生态环境现场检查未发现问题:系指排污单位在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中未被发现存在问题。

14.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系指排污单位被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15.获得区生态环境局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区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生态环境领域荣誉。

16.获得市生态环境部门荣誉:系指排污单位获得市生态环境局授予的荣誉,包括污染防治攻坚战先进集体、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例等。

17.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C级/D级:系指排污单位年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含A-级,其中A级加5分,A-级加1分)、C级(含C-)或D级。

18.指标影响年限说明:根据排污单位生态环境行为影响程度,对评价指标设置不同的影响年限。环境管理、社会责任类以及违法情况类中的环境损害指标,仅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加减分。违法情况类的轻微违法指标,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在评价年度内实施减分;一般失信指标,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较重失信和特重失信指标,完成信用修复的,评价年度按上一级指标最高扣分项减分,之后每年减分逐级递减,直至不再扣分;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在评价年度及后两年均实施减分;环境犯罪指标,自审判机关下达刑事判决后连续三个评价年度均实施减分。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的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实施。

19.计分规则说明。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根据归集信息累计计分,按分值确定信用等级。同一环境管理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触发多项减分时,按最高减分项执行。同一事项获得多级生态环境荣誉时,按最高加分项执行。

 

附件2

上海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对照表

信用等级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登记管理

A

X(得分)≥90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X(得分)≥90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X(得分)≥903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1年内未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B

90分>X(得分)60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3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90分>X(得分)65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3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90分>X(得分)75或得分在90分及以上,但3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1年内有生态环境群访、集访、信访积案。

C

60分>X(得分)40

65分>X(得分)45

75分>X(得分)55

D

X(得分)<40

X(得分)<45

X(得分)<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