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沪府办发〔2023〕6号)、《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 1386-2024)等有关要求,结合《上海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及权限划分方案》(沪环规〔2024〕3号)相关规定,以及我市保留排污口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保留排污口,是指经过排查整治后,确需保留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本通知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二、设置管理要求
(一)2019年5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由水务部门正式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后的过渡期),未依法取得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文件的保留排污口,应按照新设入河排污口开展设置论证或简要分析,并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2019年5月29日之前的保留排污口,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不存在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有关规定的情形,按照具体情况分类处置。
1. 规范管理类
以下情形的保留排污口应列为规范管理类:
(1)已取得水务部门或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文件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在上海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完善相关审批信息。
(2)未取得水务部门或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文件,但其责任主体已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或对应的污水排放口已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督促保留排污口责任主体向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材料、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等情况,由其出具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2. 补办手续类
以下情形的保留排污口应列为补办手续类:
未取得水务部门或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设置文件,其责任主体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且对应的污水排放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的。
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督促其责任主体按照新设入河排污口开展设置论证或简要分析,并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
2026年12月底前,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落实本通知要求,建立保留排污口设置审批档案,在管理平台上完善保留排污口相关审批信息,关联入河排污口与污水排放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严格规范审批,审批过程中严把质量关,按要求公开设置审批信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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