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场尾水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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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生〔2025〕176号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环生〔2024〕214号)要求,切实加强本市水产养殖场污染排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水产养殖场纳入固定污染源信息库

(一)全面排摸底数。各相关区(含临港新片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全面排摸辖区内(含光明、上实、地产等市属企业)水产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在现有水产养殖场名单基础上,结合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成果进一步补充完善、核实修正,防止遗漏或重复。

(二)及时提交入库。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水产养殖场纳入我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基本库。待入库审核通过后,按照系统中发布的标签任务,于12月31日前完成水产养殖场的标签匹配工作。

(三)动态更新维护。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属地乡镇的协同联动,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水产养殖场新(改、扩)建、变更、关停等情况,及时维护库内信息。

二、严格落实常态监管

(一)加强尾水排放报备。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好尾水排放报备制度,督促工厂化养殖场和养殖水面积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场及时、准确报备。对持续在产但多次迟报或长期不报的养殖场,要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强尾水监测监管。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年度监测任务的数量要求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认真查阅水产养殖场的尾水自测和排放情况记录,督促指导水产养殖场落实治污责任。

(三)加强排污口管理。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监测和监督检查时,要观察水产养殖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情况。如有未在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综合平台系统上登记的排污口,应予以补充记录。对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不到位及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牌的水产养殖场,要指导督促整改。

(四)加强“三监联动”。各相关区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间要加强日常联动,在监管和监测过程中发现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线索的,要及时向执法机构提出联动需求,执法机构要依法处理。在监测和执法过程中需要政策解读或发现监管问题的,要及时与监管部门联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向水产养殖场经营者告知法律责任、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要注重加强警示教育,将水产养殖相关环境违法案件总结成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以案说法、以案促改。要深入一线调研,挖掘和推介治理成效显著、方法简便易行、成本经济合理的优秀案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部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