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决策咨询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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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战略〔2025〕1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决策咨询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课题管理,经商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同意,我局制定了《决策咨询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决策咨询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的水平,切实发挥决策咨询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作用,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是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与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课题。

 

第二章选题与立项

第三条(选题)

课题选题应聚焦美丽上海建设,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战略性、关键性、政策性问题开展相关决策咨询研究。

课题选题原则上按年度做出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征集并统筹各方研究需求,听取专家意见,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商议后确定选题。年度选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数量,不超过10项。

第四条(立项方式)

原则上通过公开申报评审方式确定课题承接人并予以立项。

第五条(申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课题的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通过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市生态环境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申报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不得申报。

申报人应当是所在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申报人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决策咨询研究工作,并具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基础。同一申报人每年度限申报专项课题1项。已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在研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的人员,不得申报;申报人不得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市政府决策咨询课题,且不得在本专项中连续三年承接课题。

符合上款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平台”(xm.fzzx.sh.gov.cn),按照申报要求填报。

第六条(评审及结果公布)

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要求,对申报的单位组织两轮专家评审,与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商议后,确定课题承接人。同一课题,可以根据评审情况确定两个课题承接人。专家评审未形成课题承接人的,该课题无合格承接人。

确定课题承接人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发文,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计划任务书批准)

课题承接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提交详细研究提纲和具体实施计划,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计划任务书》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确认后,课题予以正式立项。

 

第三章过程及成果管理

第八条(过程管理)

课题承接人负责课题实施、结题等工作,应当根据要求确定课题的研究方向和基本框架,加强实地调研,注重研究质量,按计划进度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按约定提交研究成果。

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通过结题评审等环节保证研究质量。

第九条(课题终止)

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承接人可以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课题终止,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课题终止:

(一)因情势变更,课题研究已无必要的;

(二)课题无法实现《计划任务书》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三)因课题承接人的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开展课题研究的;

(四)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条(课题结题)

课题承接人提交研究成果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结题评审,并将结题评审结果和结题意见提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确认予以结题的,按规定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一条(课题撤项)

课题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经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予以课题撤项:

(一)出现错误政治倾向的;

(二)在项目申报或《计划任务书》填报阶段伪造或者编造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研究成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经修改调整后仍不符合课题研究要求的;

(四)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照搬其他项目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不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过程管理,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七)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认定的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课题撤项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通知课题承接人和其所在单位。因课题承接人的过错撤销课题的,课题承接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承接课题,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成果权属)

课题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课题承接人共有。

第十三条(成果应用)

课题研究成果由市生态环境局专报市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或通过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内刊等形式报送。

第十四条(发表要求)

课题研究成果未经结题,不得公开发表。

未经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同意,课题承接人在课题结题后两年内,不得出版或者发表课题研究成果。

课题研究成果需要正式出版、发表或者内部刊用的,应当标明课题类型、课题编号和课题名称等信息。

第十五条(成果评奖)

鼓励课题承接人将课题研究成果申报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第十六条(归档)

本管理办法中课题选题申报、过程管理、结题评审、研究成果及市领导批示等资料,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归档,并提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备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资助)

课题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经费资助,资助额度根据课题情况确定,每项课题研究经费不超过壹拾万元。研究经费首付款(70%)于课题开题后拨付,尾款(30%)于课题通过结题评审后拨付。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要求)

课题承接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主体责任。课题承接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本市和所在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课题承接人未按计划进度完成研究任务或提交研究成果未获通过的,缓拨或停拨资助经费;课题终止的,停拨资助经费余款;课题撤项的,撤销全部经费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保密要求)

课题内容需要保密的,课题承接人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公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讲学、互联网上发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向外披露。

课题承接人提交的决策咨询专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解释工作)

本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