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
根据2026年度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日常管理需要,结合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2026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抓手,全面提升行政检查效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主要任务
(一)开展大气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持续推进重点领域深度治理,组织开展VOCs、锅炉、ODS、储油库、自备加油站等大气检查行动,严厉查处偷排偷放、超标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的检查,重点检查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添加尿素、不正常运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擅自篡改OBD、冒黑烟等问题;对于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车辆配置与环保信息一致性核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秋冬季大气质量保障行动,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二)开展水与海洋环境领域行政检查
强化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对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企业、施工项目、水产养殖等重点对象开展常态化检查。统筹开展重点纳管企业、涉一类水污染物企业、入河及入海排污口、污水处理厂、港口码头、医疗机构等检查工作,重点核查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水在线设施安装运维、排污许可相关管理等方面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船舶巡航计划开展无居民海岛巡查,重点核查海岛及周边海域违法生产、建设及排污等问题。
(三)开展土壤及地下水领域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上海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要求,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行政检查,重点检查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结合管理部门线索移送,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从业单位开展检查,严厉打击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修复或在从业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检查工作,重点核查化学品生产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加油站等防渗漏措施落实、地下水监测等情况。
(四)开展固体废物领域行政检查
根据长江经济带“清废行动”、排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和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固体废物领域检查行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的检查,持续打击非法跨区域转移固体废物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开展深入检查,强化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
(五)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检查
严格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及本市工作要求,结合固定污染源分类监管,统筹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综合检查。其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检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六)开展监测领域行政检查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依托“三监联动”机制,对管理、监测部门移送的监督监测超标报告、自动监控超标数据认定报告、异常数据分析报告、比对监测不合格报告、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视频监控等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由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及问题查处。结合监测部门扬尘在线监测异常数据线索提示,对在建工程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源和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商开展检查,加大对扬尘超标行为的执法力度。落实国家和本市“三打”工作部署,会同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含独立实验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维护维修站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七)开展自然生态保护领域行政检查
持续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重点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内开发建设、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等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微生物领域安全检查,重点关注湿垃圾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等微生物菌剂使用及环境安全评价,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三废”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固定污染源中排放尾水的水产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尾水排放等情况。
(八)开展核与辐射领域行政检查
按照《上海市核技术利用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评估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含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等检查工作。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重点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法规执行情况;在放射性物品启运前,重点检查托运人执行相关法规标准情况,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相关许可和运输活动批准各项要求落实等内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九)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行政检查
严格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协同联动执法机构,通过随机抽查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包含“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行政检查,严厉打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
(十)开展碳排放及新化学物质领域行政检查
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碳市场管理相关要求,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和上海碳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碳市场数据质量行政检查。做好新化学物质领域检查工作,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工作要求,重点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行政检查
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应急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问题,切实减少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十二)开展群众身边“关键小事”行政检查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要求,通过投诉举报、环境监测等线索推送,对餐饮油烟、异味、噪声等领域开展行政检查。对重复信访及12345热线重复投诉件开展重点检查,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生态环境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分级分类,强化任务统筹。依托“风险+信用”分级分类体系,聚焦重点开展精准化行政检查。做好市级与区级、监督与执法、计划与触发、多部门等维度检查任务的统筹合并,结合排污许可监管要求实施一证式、综合式行政检查,严格落实计划性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不高于2次的要求。
(二)推进部门联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拓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应用场景。深化部门协作,牵头开展水源地保护、固体废物等领域综合监管相关的行政检查工作,依据职责配合开展动物诊疗机构、化妆品制造等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检查。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深度对接,统筹组织开展各类重大案件联合执法检查。
(三)优化检查方式,提升检查质效。以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为导向,大力推行无感式、穿透式检查。对纳入“无事不扰”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和纳入“无感监管”清单的行政检查对象,在没有异常线索情况下,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对于其他检查任务,优先通过非现场检查排摸线索,提高检查效率;对于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四)规范检查行为,提升服务意识。严格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所有计划性现场检查(除紧急情况可事后补领外)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前48小时申领“检查码”。实施行政检查时,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码,做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推行全过程说理式执法,落实合规指引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现场检查,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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