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6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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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6〕16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排污许可提质增效,根据《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开展2026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检查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全部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2025年度执行报告(含统一信息报表年报,以下简称年报)、2026年季度/月度执行报告(含统一信息报表季报,以下简称季报/月报)的提交及时性开展检查,督促持证单位依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实现提交率100%。

(二)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对全部市管持证单位以及各辖区不低于25%的持证单位年报内容开展规范性审核,推进落实问题整改闭环,推动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其中,审核范围应覆盖辖区内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通用设备制造业(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汽车制造业(36)、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以及需填报统一信息报表的火电(4411、4412)、钢铁(311-314)、水泥(3011)和造纸(221-223)等行业全部持证单位。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执行报告检查任务和要求的,应按要求推进落实。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上报全市执行报告检查结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各自监管范围内持证单位的执行报告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闭环;排污许可监管、监测、执法和技术支撑部门应按照“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执行报告检查和相关问题整改。

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检查,按照区域全覆盖和聚焦典型行业的原则对各区检查情况开展抽查,并具体负责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的线上排查以及市管持证单位除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以外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对各区检查工作进行跟踪调度。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管持证单位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相关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并对各区相关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市管持证单位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执法检查,并对各区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指导。重点核查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以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结合监管部门和监测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市区分工检查

各区、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审核要点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

年报方面,各区、各单位按职责于2026年2月10日前完成统一信息报表年报的提交及时性和内容规范性检查,于3月底前完成其他持证单位年报的提交及时性检查,于6月底前完成其他持证单位年报的内容规范性检查。

季报/月报方面,各区、各单位应于2026年3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10月、11月月报的及时性检查,于2026年4月、7月、10月底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季报/月报的提交及时性检查。

(二)问题整改

各区、各单位应对照执行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督促相关持证单位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其中,2026年2月10日前应完成统一信息报表年报的问题整改,8月底前应完成其他年报的问题整改。

(三)市级抽查

市减污降碳中心于2026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各区上报检查结果的抽查工作,重点包括审核范围覆盖情况、合规性问题缺漏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并将抽查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抽查结果及相关问题将反馈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各区应对照问题督促相关持证单位落实整改。

(四)结果报送

各区、各单位分别于2026年6月底、10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于10月底前将执行报告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应加强统筹,可融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相关任务,采取线上排查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同开展。

执行报告检查以线上排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依托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定源系统)“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执行报告检查”模块,检查持证单位执行报告提交及时性和内容规范性。对照审核要点开展技术检查,形成问题清单。

对线上排查存疑的执行报告,应通过补充材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进一步核实。其中,现场核查应按照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开展。

(二)提交及时性检查

主要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原则上,年报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季报/月报应于下一周期首月15日前提交。

(三)内容规范性检查

主要审核持证单位年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一是完整性。主要审核执行报告是否按照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填写完整,包括持证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达标判定分析等内容。二是合规性。主要审核执行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规定,包括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实际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情况、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资料审查时发现的存疑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结合持证单位环境管理台账等资料,重点核查基本生产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执行情况、其他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与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各单位应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聚焦智能辅助审核系统深度应用,提升审核效率与精准度。常态化组织持证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要求全面梳理自身在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台账记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履责情况,切实压实持证单位主体责任。

(二)强化“三监联动”,落实整改闭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固定污染源系统为支撑,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后核查等工作,加强帮扶指导极执法督促力度,推动问题快速整改到位。强化市区联动、部门协同,充分发挥数据共享、高效调度作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监管和监测部门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发现一起、移交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三)聚焦重点问题,探索解决路径

各区、各单位应围绕当前排污许可管理的突出难题,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和潜在风险,积极探索运用智能预警、大数据溯源等信息化手段,提升精准识别和动态监控能力。以问题为导向,通过集中会商、专项帮扶、案例指导等方式,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路径。

(四)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送结果

各区、各单位应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动态掌握任务完成情况,严格按照节点完成任务目标,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检查工作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现场帮扶督导。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万帆 

电  话:23115648

联系人:市减污降碳中心 吴少林 

电  话:24011572

电子邮箱:allyn530@aliyun.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