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3]
[ 字体:  ] [分享: ]
沪环监测〔2026〕1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市减污降碳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根据《上海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级分类建立储备库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托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分级分类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储备库现阶段包括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两项指标,并按火电行业、一般工业行业两类进行排污权收储和出让。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排污权储备库并开展市级排污权收储和出让管理。市减污降碳中心按管理权限负责市级排污权收储和出让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对全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情况进行统筹调度。

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污染源监管范围分别建立区级排污权储备库,开展区级排污权收储和出让管理。化工区管委会根据污染源监管范围建立化工区排污权储备库,相关资金和费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

二、规范收储管理

(一)收储对象

排污权收储对象为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的排污单位。

(二)收储方式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排污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实行无偿收回或有偿回购的方式收储。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无偿收回;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实施有偿回购。

(三)收储要求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生态环境局收储,其他排污单位按照属地、投资来源等原则,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收储。

1.预留初始排污权。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初始排污权核定过程中,可按一定比例预留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作为政府储备排污权。原则上按照初始排污权核定时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与正常工况达纲产能下实际排放量差值的80%进行预留。其中,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含采样),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延迟焦化切焦过程等VOCs无组织源项按照原排污许可证中对应的许可排放量与采取措施后三年平均实际排放量(达标前提下)的差值取值。

2.政府投入资金实施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照政府投资占比纳入政府储备。享受减排补贴政策的富余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其中,使用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纳入市级储备库,其他纳入区级储备库。

3.政府通过市场交易回购的富余排污权,根据回购财政资金归属,分别纳入市级和区级储备库。

4.政府收回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包括:

(1)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市或实施减排工程(措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按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市级或区级储备库;

(2)排污单位在本市跨区搬迁形成节余的富余排污权,纳入迁出地区级储备库;

(3)排污单位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或决定停止建设,未使用的排污权,按来源分别纳入市级或区级储备库;

(4)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重点减排工程涉及的富余排污权,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定,纳入市级储备库;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的重点减排工程涉及的富余排污权,纳入区级储备库。

(四)收储流程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初始、富余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等工作开展储备排污权核算和收储,对于需要调增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排放量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后,再行核算储备排污权。

三、规范出让管理

(一)出让对象

储备排污权出让对象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范围内有新增排污权需求的排污单位。

(二)出让要求

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要求,储备排污权实行分级分类出让管理。其中,火电类的储备排污权仅可用于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的新增排污权。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需情况,遵循储备库“先进先出”原则,适时投放储备排污权,保障辖区内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需求。

(三)信息公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建立排污权储备与出让管理台账,每季度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上一季度的储备和出让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排污权储备出让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稳妥推进排污权收储和出让管理工作,保障排污权交易市场稳定有序运行。

(二)严格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要求规范开展排污权储备与出让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排污权收储和出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