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废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的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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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土〔2026〕2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沪环土〔2024〕7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实施以来,全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能力稳步提升,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关于小微企业危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和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便函〔2025〕421 号)等有关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持续推进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和区域转运,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现有试点单位要求与本市原试点工作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为提升本市电池类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能,新一轮试点将废镉镍电池(900-044-49)纳入转运试点范围,相关试点单位可以参照废铅蓄电池管理要求提出申请。试点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二是规范开展审核换证。试点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以及许可证到期延续有关规定,通过“一网通办”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期工作,有效期1年。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规定,对符合《工作方案》条件的原试点单位及时换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试点单位新增试点内容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进行申请。

三是强化环境安全管理。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和承诺,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要求加强集中贮存场所管理,严格执行第Ⅰ类和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分类堆放的管理要求,落实防止电池短路起火措施。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等有关要求优化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科学合理布置收集网点,每家试点单位在市内应至少具备1个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及3个以上规范收集网点。废电池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包装措施,破损的废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废铅蓄电池运输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有关规定执行。2026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固化管理中心。

四是落实信息化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开展上海市危险废物“五即”规范化和“一码贯通”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5〕162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视频监控设置技术规范》(T/SHAEPI021)要求,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实时动态可追溯管理。2026年9月底前,试点单位下属收集网点的视频安装位置、网络带宽、信息存储能力、分辨率等各项指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视频稳定接入。加强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建立健全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台账,全面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五是建立试点退出机制。2026年12月底前,市固化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本市废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评估,建立废电池区域收集试点评估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全面评估。对于评估达标的试点单位继续准许参与试点工作;对于当年规范收集量低于1000吨,规范收集负荷率低于30%、环境信用评级低于B级、废电池区域收集试点评估结果为“不达标”、集中贮存场所或收集网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试点单位,将暂停试点资质。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市固化管理中心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试点方案要求加强对辖区收集网点的日常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大对非法收集、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镉镍电池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