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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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科〔202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赋能美丽上海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赋能美丽上海建设,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设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局科技委)。

第二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是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的科技决策咨询机构,在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围绕美丽上海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聚焦本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技需求,深化关键问题研究,为破解重大生态环境难题、制定重大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严谨、专业高效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由主任、副主任、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以下统称委员)。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设置若干名,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及权威专家担任;主任委员设置若干名,由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及领域权威专家担任;委员由生态环境、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院士、专家学者、科研一线中青年科学家组成,可来自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建立生态环境局专家库,委员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聘任,任期为5年。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届中可按程序调整委员。

第六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下设13个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包括:水和海洋生态环境、大气生态环境、土壤与地下水、固体废物及化学品、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战略规划与综合管理、前沿科技发展专业委员会。专委会设置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动态调整。

第七条各专委会设置主任委员1名,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或权威专家担任,分管领导职务如有变动的,由接任分管领导自然递补;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特邀委员。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处为生态环境局科技委总协调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对应领域专委会日常运作管理,专委会委员可由相关处室推荐产生。各专委会可设联络员,协助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第九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承担生态环境局科技委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主要职责:

(一)为本市生态环境发展中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法律法规标准、重大环境政策措施等涉及的科研方向布局提出咨询建议;

(三)为本市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科学研究、重点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项目的布局储备,以及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咨询建议;

(四)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

(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委员基本职责:

(一)认真履行委员职责,积极参加生态环境局科技委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提出咨询建议,并对所提建议的专业性、严谨性负责。

第十二条委员基本条件:

委员产生方式包括单位推荐、上届委员推荐和个人自荐,应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科研伦理和学术规范,作风正派,无失信记录;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独到见解及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及特邀委员确有履职意愿和能力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各类咨询等活动中,有权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对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及专委会运作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根据个人情况自愿申请退出,需提前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四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咨询、审议、调查研究等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对外传递、泄露敏感或保密信息、数据、资料等,退出后仍需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与审议咨询事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个人或利益团体牟取私利,不得参与损害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声誉的活动,非组织活动中不得使用委员身份;

(四)遵守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五条委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解聘等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专家库设立、维护及委员聘任、换届、届中调整等工作;

(二)组织召开各类工作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等活动,跟踪评估重大科研项目进展及成果;

(三)负责委员及各专委会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整理反馈咨询工作情况和委员建议; 

(四)负责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工作档案的保存管理;

(五)完成生态环境局科技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局科技委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通过主任委员会议、专委会会议、秘书处会议等方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年度重大科研方向,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工作建言献策。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委会会议、秘书处会议及全体委员会议等,通过集中座谈、研讨等方式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规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