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升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水平,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依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及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遵循“质量优先、信用导向”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编制单位并直接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转包。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与环评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二)环评编制单位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技术导则等要求,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规范,不得隐瞒实际情况、编造数据、抄袭套改或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出具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依法承担直接责任。
(三)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应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审批“经办、审核、签发”三级责任管控体系,严把环评文件质量审核关,对环评文件的批复结论负责;持续强化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技术评估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组织开展面向环评审批人员、编制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等专题培训,着力提升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强化环评编制单位内部管理
(一)落实全过程审核机制。环评编制单位实行环评工程师和环评编制单位双重把关的质量审核机制。要建立涵盖现场踏勘、报告编制、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确需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专项工作,应对协作单位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核,明确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和责任划分,对协作成果进行严格复核与确认。
(二)提升专业技术支撑能力。环评编制单位要切实强化软硬件技术能力建设,保障技术装备与科研投入,配齐专业技术软件、环评预测模型等必要工具,持续完善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升环评工作科学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以专业技术能力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三)完善项目档案管理体系。环评编制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监测报告、环评文件及批复等。开展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等相关工作的,还应将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环评编制单位应对编制人员在全国的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指定专人负责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息维护,确保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新。编制主持人应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全程主持项目编制,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会并负责汇报。
三、全面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监管
(一)严把审批环节质量关。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建立“一版制”管理制度,对建设单位首次正式提交的环评文件版本进行质量评分,评分结果纳入环评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强化质量源头管控。督促技术评估单位、评估专家规范开展技术审查,提升环评文件审批质量。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建设环评文件智能校核系统,提升审查效率和精准度。
(二)开展常态化质量复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区、管委会审批的环评文件按年度不低于审批总数20%的比例组织复核。对环评文件涉及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信用等级较低、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环评编制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三)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与本市相关部门联动建立社保参保情况核查监管机制,对注册在沪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开展常态化诚信档案清理工作,坚决遏制环评工程师“挂靠”及资质证书出租、出借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环评编制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依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评价结果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环节的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管理格局。
(五)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线索,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公开一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环评文件一般质量问题,按规定予以通报、失信记分等处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一)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加强技术交流和研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提升能力水平,规范行业秩序。
(二)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生态环境部门网站、信访等途径,举报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应对反映的问题依法予以核实处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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