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质量提升工程方案》和《上海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等要求,开展2026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许可证质量滚动排查
市、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组织对辖区内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排查,重点排查发证后载明的法规标准更新实施、最新办理情形为变更基本信息、近三年以来未办理过重新申请或变更(调整)等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排查比例不低于10%。
(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市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调整)的排污许可证,分别按照不低于20%、10%和5%的比例开展质量抽查。同时,对于近三年以来未办理过重新申请或变更(调整)的排污许可证,按照区域全覆盖的原则开展质量抽查。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任务和要求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要求推进落实。
二、核查方式
质量核查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照《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和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要点,审核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对于资料审查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开展现场复核。
三、工作安排
(一)滚动排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6年8月底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滚动排查,并将排查的排污许可证清单和发现问题清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常态化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将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并按批次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反馈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全年抽查结果将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反馈。
(三)整改闭环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整改。其中,滚动排查问题整改应于2026年9月底前完成;常态化抽查问题整改原则上应于收到反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6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部主要问题整改工作,并于年底前将全年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四、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资料审查内容
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滚动排查和常态化抽查工作应覆盖全部必查内容,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其中,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批建相符性、管理类别正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及排放限值、排放量等许可事项的准确性,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的规范性等。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降级管理、主要排放口遗漏、污染因子遗漏、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许可排放量错误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93号)表4中列明的主要问题。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
(二)现场复核内容
现场复核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资料审查时发现的存疑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主要核查排污单位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许可证质量核查和整改情况已连续多年纳入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范围。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技术支撑,总结经验做法,梳理问题建议,确保年度工作全面落实并取得实效。
(二)强化问题处理,落实整改闭环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按照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实施边查边改,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或变更(调整),确保完成工作闭环。对于突出问题应加强原因分析,开展“举一反三”;发现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管理。
(三)加强信息化应用,强化跟踪调度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做好质量核查清单、核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送等工作,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质量智能审核等辅助工具,提升质量核查工作效能。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和质量核查工作节点目标开展调度,对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现场帮扶督导。
(四)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更新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核发管理工作,持续巩固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环境要素管理部门开展联合审查,按要求做好现场核查,规范开展技术评估,加强技术评估机构管理。在证后监管阶段,应坚持“以用促发”,落实应用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排污许可证实施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监管部门予以研究修正。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 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
联系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
电 话:64085119-3323
电子邮箱:xixf@saes.sh.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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