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上海市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方案》,加强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新增污染
(一)强化多介质污染协同防控
重点单位应严控废气、废水排放,推进固废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按年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备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涉重金属单位应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降低大气沉降污染风险;废水排放单位应常态化排查维护废水管网、存储及处理设施,严防废水渗漏进入土壤及地下水;固废产生单位应落实贮存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严禁露天、混堆堆放,严防因贮存不当导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二)加强涉有毒有害物质设施管控
重点单位新建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管道,以及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并建设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及泄漏监测装置。
对已建涉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及设施设备,重点单位应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防控措施,推进防腐防渗、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流失、渗漏、扬洒。
(三)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
重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制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清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达标要求及完成时限。采取管理措施整改的,应做到内容清晰、步骤明确、责任到人、长效可行;采取工程措施整改的,需围绕“防渗漏、防扩散、早预警”要求开展系统设计与整改实施,并及时开展效果评估。排查认为可能导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隐患,应结合具体情形纳入重点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应建立工作档案并长期保存。
(四)加强拆除过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
重点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严格执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全面落实拆除全过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拆除前全面识别涉有毒有害物料、废物及污染残留,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事项备案;拆除过程做好高风险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无害化清洗以及遗留物料的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合规处置等工作,严防二次污染;拆除活动结束后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五)做好应急事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对土壤和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开展自行监测,及时掌握污染动态、防范风险扩散,相关监测结果纳入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二、强化自行监测与污染风险评估
(一)定期开展自行监测
重点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按年度编制自行监测报告,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为保证数据可比性,反映污染变化趋势,除增加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或监测频次外,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方案不宜随意变更,如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在方案中说明原因及变更调整情况。
(二)强化监测数据分析应用
重点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数据分析,全面掌握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结果分析至少包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浓度与标准限值的对比及关注污染物的检出情况、地下水各监测点位污染物前后监测值的对比及污染物变化趋势分析等。
当有监测点位出现以下异常情形之一,应按照要求开展异常数据分析、溯源等相关工作:
1.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限值;
2.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高于该点位前次监测值30%以上;
3. 地下水污染物监测值连续4次以上呈上升趋势。
分析结果显示污染可能由企业生产活动造成时,应及时将异常点位的异常污染物监测频次至少提高 1 倍,并完善监测方案。当监测结果连续2次及以上不再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重点单位可恢复原有监测频次。同时将溯源断源工作与隐患排查整改有效衔接,并纳入隐患排查整改档案。
(三)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预评估
重点单位土壤自行监测数据超标,或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超标,应按照相关工作指引启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预评估,并按超标点位填写《自行监测超标点位风险预评估表》,纳入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预评估结果显示风险可接受的,重点单位应结合后续自行监测持续关注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预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无法判断的,重点单位可在采取阻隔防渗、增加监测点位等措施后再次根据评估流程开展评估,也可直接开展超标区域污染状况调查及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经风险预评估表明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不可接受,或经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判定人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重点单位必须实施“边生产边管控”专项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污染风险。
三、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一)实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单位实施“边生产边管控”,应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废水及固废处理处置情况等,因地制宜制定以“控制扩散-渐进修复”为导向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明确管控或修复目标、技术路径、施工时序、二次污染防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等,报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后组织实施。重点单位应探索原位、低扰动、低成本的绿色低碳管控修复模式。
重点单位实施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建设方案与管控修复方案协同,统筹推进在产企业“修复+建设”工程,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后组织实施。
鼓励重点单位对已受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自主规范开展污染管控与处置,并建立管控处置档案,留存备查。
(二)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重点单位开展“边生产边管控”、“修复+建设”专项工作的,应根据报备方案开展实施,并组织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对污染土壤进行异地处置的,应在清挖完成后,参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2018)6.1.1节对基坑及侧壁的清理效果进行评估;对污染土壤进行原位修复的,参照该导则6.1.3节对原位修复土壤进行评估。重点单位对污染地下水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可参照《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对工程效果进行评估,重点分析修复区域内污染物浓度是否呈现持续下降趋势。经地下水风险预评估判定污染物扩散风险不可接受的,重点单位还应结合自行监测、周边监测等数据,综合评估所采取的管控或修复措施是否有效阻断了污染羽的进一步扩散。“边生产边管控”、“修复+建设”专项工作效果评估报告应及时报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重点单位自主开展污染管控或修复等行为的,鼓励组织实施效果评估,亦可结合自行监测开展效果评价。
四、规范重点单位信息上报
重点单位应通过“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一网通办事项,报备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情况、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设施设备拆除工作方案及备案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总结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等,同时将隐患排查整改相关信息上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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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