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综合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6年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综合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2026年版)
|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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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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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本素质(30分) |
管理 能力 |
17 |
法律法规 |
6 |
/ |
/ |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最高管理者)参加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情况 |
每参加1人·次,得0.5分,通过考核得1分;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最高管理者,每参加1人·次,得1分,通过考核得2分;累计最多得6分。 |
| 信息管理系统 |
6 |
应用情况 |
4 |
上传至管理系统的监测(测试)报告中,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监测业务、资源管理、质量控制的报告比例 |
90%及以上,得4分; [70%,90%),得3分; [40%,70%),得2分; [10%,40%),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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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传至管理系统的监测(测试)报告中,通过现场移动端实施采样管理的报告比例 |
50%及以上,得2分; [20%,50%),得1分; 2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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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防管理 |
5 |
现场采样和测试设备 |
3 |
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功能监测设备的使用比例 |
50%及以上,得3分; [20%,50%),得1.5分; 2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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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视频监控设备 |
2 |
样品库、制样室、前处理室、分析室以及实验区进出口等关键位置视频安装和日常管理情况 |
建成运行,得1分;建立视频监控检查制度并有效运行,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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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 能力 |
13 |
专业技术 人员学历 |
3 |
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3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3分; [55%,80%),得2分; [30%,55%),得1分; 3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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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 |
5 |
中级及以上职称(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4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4分; [55%,80%),得3分; [35%,55%),得2分; [25%,35%),得1分; 25%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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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0%及以上,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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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技术能力 |
5 |
/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能力确认的人员岗位比例 |
65%及以上,得5分; [50%,65%),得4分; [35%,50%),得3分; [20%,35%),得2分; (0%,20%),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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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管理(51分) |
信息 管理 |
5 |
信息 有效性 |
5 |
/ |
/ |
管理系统中上传信息的有效性 |
每发现一次不实信息或未按时更新信息,扣1分;每发现一次未按规定上传报告,扣1分;每发现一次未按时提交检查整改单,扣0.5分;累计最多扣5分。 |
| 监测项目管理 |
46 |
合同管理 |
2 |
监测服务合同 |
2 |
与委托单位签订监测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
每发现一次问题,扣2分,累计最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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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管理 |
/ |
分包监测(检测)项目,应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
每发现一次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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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管理 |
24 |
采样计划 |
6 |
按时录入采样计划比例(采样前2日完成采样计划录入数/录入项目总数) |
90%及以上,得6分; [70%,90%),得4分; [50%,70%),得2分; 5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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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实施进度 |
6 |
按计划时间实施现场采样比例(因故改期采样应在采样前完成变更) |
95%及以上,得6分; [80%,95%),得4分; [60%,80%),得2分; 6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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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信息上传时间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按时上传信息比例(现场具备上传条件1小时内上传,现场不具备上传条件12小时内上传) |
95%及以上,得4分; [80%,95%),得2.5分; [60%,80%),得1分; 60%以下,得0分。 |
||||||
| 采样信息上传内容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上传的采样行程,包括采样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样品保存等信息的照片;接受委托方采样和送样,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并记录的情况 |
每发现一个问题,扣 1 分,累计最多扣 4 分。 |
||||||
| 采样操作规范性 |
4 |
生态环境监测采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 |
以全年采样核查发现的平均问题数计分,累计最多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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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报告管理 |
20 |
监测报告完整性 |
8 |
监测(测试)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 |
监测(测试)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不完整,每项扣1分,累计最多扣8分。监测报告上传要求详见管理系统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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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方法适用性 |
2 |
监测(测试)报告中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与监测对象一致性 |
每发现一次监测方法不适用,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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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方案和记录符合性 |
10 |
监测方案、监测(测试)报告或由其追溯的原始记录存在明显差错或内容缺失(除方法适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原始记录和相关台账信息不完整、计算错误、缺少质控措施等) |
非现场核查、采样核查、实验室核查每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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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手工监测发现问题比例,不超过10%的,不扣分;超过10%的,扣1分;每增加10%再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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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报告上传及时性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时限情况 |
无故未及时上传报告(采样结束或接样后30个工作日)占已上传报告比例,不超过1%的,不扣分;超过1%的,扣1分;每增加 5%再扣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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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报告上传率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管理系统数量情况 |
每季度机构上传的报告比例低于应上传报告总数的95%,每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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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经营管理(14分) |
财务 管理 |
5 |
职业 风险管理 |
2 |
/ |
/ |
职业责任险购买情况 |
购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未购买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得0分。 |
| 净资产收益率 |
1 |
/ |
/ |
机构净利润占平均净资产比例 |
40%及以上,得1分; (0%,40%),按0.5-1分线性计分; 0%及以下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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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 利润率 |
1 |
/ |
/ |
机构营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及以上,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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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 核算规范 |
1 |
/ |
/ |
财务年报审计情况 |
有财务年报审计,依据审计意见,其中:无保留意见得1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得 0 分;无财务年报审计,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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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 能力 |
9 |
收费信息公示 |
5 |
公示情况 |
2 |
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现场采样(监测)、制样和预处理(若有)、实验室分析等相关的参数项目、监测方法、计费单位、单价等信息 |
机构公示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不公示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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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情况 |
3 |
机构在管理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与公示收费信息偏差的比例 |
[0,10%),得3分; [10,20%),得2分; [20,30%),得1分; 30%及以上,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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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项目占有率 |
4 |
监测项目 金额占比 |
2 |
机构在管理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占管理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金额的比例 |
3%及以上,得2分; [0%,3%),按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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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项目 数量占比 |
2 |
机构在管理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数量占管理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3%及以上,得2分; [0%,3%),按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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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诚信记录(5分) |
优良 记录 |
5 |
荣誉和 奖项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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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称号、优良分类)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荣誉和奖项,获得国家级的每项得3分,省级的每项得2分,区级的每项得1分; 国家或行业标准(含验证单位),每项得2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得1分;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 不良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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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 |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扣15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 4 分;其他信息,每次扣3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质量考核、授权签字人等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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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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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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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等情形较严重的,受到书面告知、约见谈话警示的情况 |
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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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说明:
1.“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2.“收费信息公示”已完结监测任务中未公示的参数项目,“执行情况”以零分计。
3. “优良记录”统计时段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人以机构主体认定。
4. “综合性荣誉”仅限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和颁发的表彰奖励。
5.“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信息认定。
6.“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7. “评分标准”中的[A,B)表示包含A,不包含B。
8.涉及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业务的,辐射管理部门技术、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信用评价采信范围。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综合监测类)等级对照表
| 信用等级 |
等级说明 |
| A级 |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
| B级 |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20%至60%(含60%)。 |
| C级 |
技术服务机构评价得分排序分位比例为60%至100%(含100%)。 |
| D级 |
技术服务机构(含未评定等级)及从业人员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并经核实确认的,信用等级实时调整为D级。 (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禁入期限内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监测备案,被依法注销的; (四)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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