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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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6〕97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市辐射安全中心:

  为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事中监管是指建设项目完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后至正式投产使用前(含建设期、调试期)实施的监督管理;事后监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运营期)实施的监督管理。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管内容

  (一)事中监管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信息报送情况。是否通过上海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调试等基本信息。

  2.合规建设情况。是否按照批复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是否依法重新报批环评;项目开工时间超过环评批复5年的,是否完成重新审核;项目调试前,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

  3.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环保设施是否按环评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是否存在未建成或达不到规范要求即投入调试、生产等情形。

  4.污染防治与排放情况。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控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5.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是否按要求制定并执行建设项目自行监测方案。

  (二)事后监管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合规性。自主验收报告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否存在验收弄虚作假、基础资料不实、结论不正确等依法不应通过验收的情形。

  2.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污染影响类项目,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情形,排污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要求是否严格落实;生态影响类项目,建成后要求的降噪减震、生态补偿、跟踪监测、生态修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备案项目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备案范围与要求,是否存在应审批而以备案规避等违规情形。

  三、监管方式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辖区内处于事中、事后监管阶段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一)事中监管

  重点项目实施全覆盖现场检查,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及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其他项目纳入“双随机”抽查,报告表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20%,备案登记表项目(不含无线通讯)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存在严重违法记录、高风险及被投诉举报的项目,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事后监管

  污染影响类项目按照排污许可和辐射安全许可的要求,纳入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管,开展常态化监管。生态影响类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事后抽查。

  四、职责分工

  (一)市区分工。市生态环境局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范围内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所属建设项目、跨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的监管。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部门分工。审批部门完成项目审批后,及时将项目审批信息抄送执法部门,并牵头调度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执法部门根据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备案情况,制定建设项目事中事后专项执法方案,统筹纳入涉企检查年度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监测部门按需开展运营期污染物排放、辐射环境水平执法监测,开展验收报告质量技术复核。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开展自主验收效果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联动机制

  审批部门应在环评批复后三个月内开展建设项目进度首次调度,对尚未开工的,持续跟踪并定期调度;对已开工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一般性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对涉嫌环境违法的,依法及时查处;涉及其他部门执法处罚的事项,应及时移送。审批、监测与执法部门应加强协同,按照本市“三监联动”工作要求,建立线索双向移送、问题及时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压实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提升监管能力

  充分利用工地扬尘、噪声等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设施,以及无人机巡查等手段开展建设项目非现场检查。依托环评综合审批系统、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及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加强审批、监测、信访、执法检查等多源数据分析,识别批建不符、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数据造假及偷排漏排等潜在风险与违规行为,实施“穿透式”智慧监管。

  (三)规范信息报送

  各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监督管理情况;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国家规定,将年度执法检查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确保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沪环规〔2021〕10号)废止。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