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第一批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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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6〕109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复核过程中发现3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标准使用错误、行业类别判断错误、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错误、预测与评价结果不准确等编制质量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广西智环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钦覃(上海)环境程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5名编制人员(候志娟(BH029673)、段义(BH077112)、辛梓弘(BH000592)、曹华星(BH012324)、黄富民(BH014072))予以通报,并分别失信记分5分;对3家建设单位(上海班可勃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李安工贸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松江供电公司)、2家审批部门(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深刻吸取教训,健全并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切实提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从业行为,共同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持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三)各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2026年第一批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