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办〔2015〕242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规范本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和《微信举报受理说明》,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微信举报受理说明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
上海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拓宽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保护部“12369”环保微信举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规定所称环保微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微信号“12369环保举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有关事项,依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12369”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微信管理平台”),是指供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录处理微信举报的系统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微信管理平台受理环保微信举报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工作原则】
本市微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有效处理问题;
(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责任主体】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12369”环保微信举报的业务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涉及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处理,对跨行政区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需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介入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环保微信举报的具体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协调。
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环保微信举报办理工作承担主管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环保微信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流程,负责受理、办理、答复本辖区内的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
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保微信举报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环保微信举报事项答复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六条【受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微信管理平台接受的举报事项进行人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反映环境污染问题、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现象的应予以受理,并按要求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处理信息。
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举报事项或咨询类、意见建议类等事项,应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不受理的理由和相关建议。
第七条【办理】
已受理的环保微信举报,应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环保微信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在微信管理平台录入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办结】
环保微信举报事项办结后,答复内容应由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同意回复后,操作人员及时将办理结果录入微信管理平台,并选择办结操作,将办结情况回复微信举报人。
第九条【信息公开】
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本级微信管理平台办理的环保微信举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监督考核】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保微信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业务指导,通报检查结果及群众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制度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微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人员和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公条件,落实办公经费,定期组织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培训,确保平台信息安全,举报办理工作规范有序,业务水平稳定提高。
第十二条【人员要求】
微信管理平台操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工作制度,服从上级管理,维护平台工作秩序;所有答复内容必须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通过微信管理平台的“处理结果发布”栏目上传。不得使用微信管理平台发送涉密信息、不良信息及垃圾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举报人发送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使用平台发送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微信举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奖惩办法】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微信举报工作人员表彰和惩处制度,依据工作人员表现给予表彰或惩处。
微信平台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作明确说明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微信举报受理说明
“12369环保举报”微信平台主要受理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将由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一、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公众可通过本微信平台进行举报。
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事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不予受理:
三、公众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需提交图片或视频,及其地理位置,并附文字说明举报对象及污染情况,发生时间,以便环保部门人员到达现场查处。
四、需要通过语言描述反映污染问题的,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问题进行咨询的,对所反映污染问题处理结果有疑问的,可在“上海环境”网站的“政民互动”栏目提出,或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五、为提高环保微信举报平台的运行效率,请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信息。
六、提倡实名举报。
七、请使用文明用语举报,对上传不良信息恶意举报的用户,将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