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联合出台生态环境保护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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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近日,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沪苏浙皖司法(局)厅共同制定并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结合沪苏浙皖四地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等情况,从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等7个生态环境领域,设定轻微免罚(1项)和首违免罚(21项)两大类免罚情形,并明确了相关条件。

《清单》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比如,在排污许可方面,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不予行政处罚。大气污染方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清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处罚,但绝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必须严格履行环境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于不予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守法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使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清晰的执法标准,有利于提升长三角区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