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
上海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长三角地区及上海市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我局组织开展本市企业2019年度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次环境信用评价的评价对象范围包括以下四类:
(一)2019年度本市重点排污企业;
(二)2019年度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三)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截至2019年);
(四)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它需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
本次工作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长三角地区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暂行)》和《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确定了11类13个指标(见附件2)。
评价方法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评价结果以最差等级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极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进行标示。
三、工作安排
(一)名单核定(2020年9月初)
1. 各区生态环境局核对参评企业名单(见附件1),确定2019年度最终参评企业名单。
2. 对于需要调整的参评企业名单,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反馈。市局执法处对上海化工区内企业名单进行核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环保办予以协助。
(二)初评和复核(2020年9月初)
1. 初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分析确定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形成初评结果;并及时告知参评企业初评结果,收集参评企业反馈意见(见附件3);
2. 复核。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环保办复核参评企业反馈意见,形成评价结论意见,并填写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
上述工作请在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并将附件4汇总表发至邮箱:feibosaes@163.com。
(三)现场核查(2020年9月中下旬)
市局执法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参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汇总表,抽取一定比例的参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区生态环境局及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环保办。
(四)终评(2020年9月底)
市生态环境局会审,研究确定企业最终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五)告知和公布(2020年9月底)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告知参评企业最终评价结果。
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相关评价结果。
四、任务分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统筹协调本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和现场核查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定本区域参评企业名单,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除上海化工区内企业外,纳入范围的参评企业由各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评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提供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化工区内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评价,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环保办予以协助。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请于2020年9月7日前将联系表(附件5)发至邮箱:feibosaes@163.com。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完整收集评定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以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与相关企业的沟通工作,引导企业规范自身环境行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四)本次评价结果将作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费波 15162145520
电子邮箱:feibosaes@163.com
附件:1. 上海市参评企业名单
2.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3.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论意见表
4. 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汇总表
5.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联系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上海化工区管委会环保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