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火电厂脱硝设施CEMS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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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总〔2012〕277号

各有关火电厂:
根据《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等文件要求,为准确核定火电厂脱硝工程的综合脱硝效率及氮氧化物减排量,企业新建脱硝设施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CEMS)并同时申请验收,企业已改造脱硝设施配套安装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应申请验收并确保与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请相关单位根据脱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按照验收程序(详见附件)要求,于2012年8月30日前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提交验收申请。

附件:上海市火电厂脱硝设施CEMS验收程序

联系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受理室(101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电    话:24011905         
传    真:64866667

 


2012年8月6日

附件

上海市火电厂脱硝设施CEMS验收程序

上海市火电厂脱硝设施CEMS验收程序包括参比方法验收和联网验收两部分,申请条件为:
一、脱硝设施前后均安装氮氧化物及氧含量检测仪,同时可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等参数。
二、 CEMS相关仪器应具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型号与报告内容相符合。
三、CEMS的安装位置及手工采样位置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要求,安装位置须事先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确认。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05)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做出响应。
五、根据HJ/T 75-2007附录A的要求进行了72 小时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
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企业提供的必备材料进行审核,当所有条件均满足相关要求后,可对企业的CEMS设备进行参比方法验收,CEMS在通过上述的参比方法验收并符合联网验收条件后,可开展通讯系统的联网验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比方法验收和联网验收两部分可同时进行。
市环境监测中心根据验收结果向企业出具的参比方法验收报告和联网验收报告,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

 

 

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能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宝钢股份公司,上海石化股份公司,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