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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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依规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先后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等多个重要文件,原环境保护部于201512月发布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上文件的发布,对于全面推动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监测数据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当前,在环境监测领域,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发生了西安和临汾两起有计划有组织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在上海,2017年也先后查处了扬尘在线监测和机动车排放检测两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这些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环境管理与科学决策,损害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为此,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相关文件,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将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和《关于加强本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409号)等法律或文件配套衔接,进一步明确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调查处理中的职责,并对涉嫌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和信息公开,以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具体内容

本办法共十三条,分别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工作涉及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查处职责、自律职责、基本原则、调查程序、处理处罚、通报移送、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1.  关于定义和适用范围:在定义中明确界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及弄虚作假行为判定依据;在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本办法主要针对各类环境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 关于查处职责:强调了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统一领导,并按照任务来源和不同适用对象,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查处职责进行了细分,对其他主管部门在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查处中的职责和义务提出了相应要求。

                    3. 关于调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不同职能部门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后的立案、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并按环境监测的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列举了证据收集的类别和来源,以便负责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能够快速准确地固定证据材料,提高办案效率,对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精准打击。

                    4. 关于处理处罚和通报移送:按照环境监测机构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排污单位、监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三类对象,分别明确了处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具体措施,并考虑了不同对象和不同弄虚作假行为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提出了案件通报或移送处理的具体要求。

                    5. 关于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分别就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结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举报渠道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以体现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提升环境监测机构诚信服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重失信淘汰的市场环境和服务氛围。

                    6. 关于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31日。

相关链接:《上海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