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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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自2019121起施行。《规定》明确了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相关管理要求。主要情况如下:

一、       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本市2013年发布的《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的适用范围、数据要求和执法判断标准等内容,但随着自动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的提升,自动监控设施已被拓展应用到更加广泛的领域和指标,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切实改善本市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和充分调研,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       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条,分别就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及其他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1.           关于目的:增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为《规定》的法律支撑,规范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

2.           关于定义: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涉及的仪器类别以及自动监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的关系。

3.           关于适用范围:针对本市开展的废水污染源重金属和废气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的试点工作,考虑到自动监测设备稳定性尚不足以支撑监管执法,因此本次修订中明确废水污染源重金属和废气污染源VOCs等试点监测数据暂不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数据应用以预警为主,但考虑到各区实际监管工作需要,尤其是重金属污染的监管要求,也明确各区可自行制定地方管理应用规定。

4.           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执法:基于生态环境部不再发布国控重点企业名录的实际情况,取消了对国控重点企业的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的频次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的表述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等文件进行了统一;增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作为排污单位或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进行惩戒的依据。

5.           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取消了有效性审核的相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日均值作为超标判断依据的规定,本次修订对大气和水污染物超标判断依据均调整为日均值,不设置允许的超标幅度。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排污单位和数据审核部门的审核时限提出了要求,同时考虑到与《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等本市其他管理要求和工作的匹配性,将《规定》中排污单位和数据审核部门的审核时限调整为与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时限一致。

6.关于其他: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的责任义务,以及违法惩戒的措施和法律依据;确定本规定实施时间为201912120241130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