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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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  修订背景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自2015年起逐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监管工作。2016年,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为契机,将社会监测机构备案管理的要求写入了条例,并制定了《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当年101日起与条例同步施行,正式启动备案工作。《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社会监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日常业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202011月底,已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共计367家,包括168家检测机构、145家运维机构和27家检测兼运维机构,其中外地机构40余家,初步建立贯穿社会监测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模式。

二、  修订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监管文件和要求:

20185月,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制度,形成完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探索建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量化考核评分指标体系;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2019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中提出,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备案、能力评估、信用评价、红黑名单、从业禁止等制度。

20207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到2021年底,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分类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信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到2023年底,全市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成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构建环境保护社会化服务领域事中信用分类监管模式,加强公平公正监管,深入开展失信惩戒等措施。

《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监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需要,2018年和2019年,我局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8235号)和《关于试点开展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19180号)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社会监测机构管理工作要求。2020年,基于国家和本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创新监管方式的总体要求,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延续《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对监管系统的应用要求,并根据上海一网通办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进一步简化备案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对信用监管工作的要求以及试点工作经验,延续并完善《关于试点开展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中信用评价及监管要求,以两个文件为基础,修订完成《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广泛征求意见以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出发点,探索建立健全事前备案管理、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评价和激励惩戒机制,从而实现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在制定的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相关社会监测机构代表以及生态环境部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组织了专家座谈;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调整事项不存在“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因此依法未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三、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稿)》共五章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的总则、备案管理、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1.           关于制定依据:《管理办法(修订稿)》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监管具有指导、支持作用的内容予以借鉴和吸收。

2.           关于总则。《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要求,完善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机制,补充了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时的利益回避要求。

3.           关于备案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建设智慧政府工作方案》(沪委办发〔201814号)、《上海市互联网+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921号)等要求,对社会监测机构网上备案登记流程进行优化和简化,通过“一网通办”实现一网受理、当场办结的方式,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由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

4.           关于信用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9号)等要求,规定了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评价程序、指标体系、信息采集、信用风险等级、严重失信行为、评价公示和异议处理、结果发布和共享、信用修复、激励措施等内容和程序,推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市场经营方面运用评价结果,探索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使评价结果发挥维护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公平正义的作用,促进守信激励的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5.           关于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监管对象风险与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规定了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内容、方式,明确了违规惩戒要求,并强调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等内容。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信用风险等级较低的机构,免于现场检查和降低抽查比例,对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机构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双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度。探索对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依法进行失信惩戒。补充细化生态环境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有关内容,不断提升社会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