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关于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报备。
二、备案时间及方式
法人登记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26年1月31日前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管理”专栏“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中选择“机构备案”(https://www.shemss.cn:10000/navigation.html),提交信息和书面承诺。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来我市开展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活动前登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路径同上),通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备案信息进行验证,完成主动报备。已在登记地填报的备案信息无需二次填报,其他信息按照我市要求补充填报。
三、备案查询
公众可通过登录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路径同上),查询在我市备案和报备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也可通过登录生态环境部门户网站首页“生态环境监测”专栏中的“技术服务机构”(https://www.mee.gov.cn/ywgz/sthjjcgl/),查询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