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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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017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污水处理标准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对污水处理的要求与本市的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印发了《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府发〔201574号),本市计划实施3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工作。

    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133号)要求,向内陆水体排水且尚未建设(尚未批复工可)的污水处理厂氨氮和总磷执行地表水Ⅳ类水标准。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建设,本市已完成了虹桥和嘉定南翔2座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中心城区石洞口和竹园第一、第二等3座污水处理厂和郊区26座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泰和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和吴淞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正在实施,计划都在2019年内完成。  

    2018年运行情况看,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出水水质指标已优于一级A标准(出水COD30.82毫克/升;出水氨氮为4.30毫克/升;出水总磷为0.32毫克/升),其中完成一级A及以上标准提标改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出水水质指标已优于地表Ⅳ类水标准(出水COD23.21毫克/升;出水氨氮为0.74毫克/升;出水总磷为0.17毫克/升)。

    二、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建议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水域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等;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目前,生态环境部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考核要求为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目前,上海市饮用水水源集中在青草沙、东风西沙、陈行水库以及黄浦江上游(金泽)四大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2018年,4个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都达到或优于III类水标准,达标比例为100%,原水供应总量达标率也达到100%,已提前完成2020年的目标要求。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