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0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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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出的《城市污染场地修复治理与在开发建设“协同机制”的思考与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建议中所提到的问题与意见非常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场地环境风险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是完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制度。2014起,我局会同规划资源局等部门陆续建立完善了工业用地、市政用地、经营性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土壤环境准入制度,污染地块在出让、转让、收回、续期、收储、划拨等土地流转环节前,必须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土壤法施行后,我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报告的评审程序。根据评审结果,公开了2批次《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是完善部门协调推进机制。我局每月对各相关部门、各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梳理并通报污染地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规划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收回等土地流转环节中,通过征询生态环境部门意见,明确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情况,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安全利用要求的地块不得进行流转。

三是加强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审图、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设计、施工方案论证,明确了审图等管理要求;同时,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并且提出了施工单位应进行信息化施工和远程监控管理;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监测结果上传至基坑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论证单位应将本单位的论证报告内容录入相应的信息平台,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出具论证报告等要求。对设计单位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要求其在确定基坑围护结构(包括隔水帷幕等)与用地红线间的距离时,需要考虑围护结构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施工机械设备或发生险情后抢险所需的安全距离、操作场地和空间等,对基坑开挖、围护体施工、桩基施工采取严格措施,对抽取地下水等,要求采取回灌措施;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明确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要求等。

四是组织专题研究“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我局积极向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咨询沟通“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与上位法是否存在冲突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7月5日,我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普陀区相关部门等进行专题研究,初步提出在本市以试点的方式探索污染地块修复方案与后续建设项目地块空间设计方案相结合的“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7月30日,我局再次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普陀区和宝山区相关部门等专题研究并讨论本市《关于探索创新本市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协同机制的指导意见(草稿)》,根据专题会讨论结果进行修改完善。8月24日,我局罗海林副局长赴宝山区南大指挥部,现场专题调研土壤污染治理“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协同机制。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严格遵守《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监管制度、标准、考核规定的底线,加强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的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环境监管,坚持多方共治、协同监管,持续稳妥优化工作管理流程,完善制度规范,探索推进“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上海方案”,保障土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

二是积极探索试点工程项目,稳步推进建立“上海方案”。“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具有修复方案针对性强、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节约资金成本、减少工程工期等优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与现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监管要求存在矛盾、开发建设方案难以确定、协同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等不足。因此,我局将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普陀区、宝山区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讨论本市“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可行性,结合本市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实践,重点研究可能面临的难点和突破点,在确保环保标准不降低,监管底线不放松的同时,积极探索污染场地“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新模式,优先选择修复及开发条件成熟、监管及职责明确的地块进行试点,稳步推进,不断探索,积极寻求对策,探索建立“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上海方案”。

三是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快制定《探索创新本市工业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协同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试点范围,理顺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重点优化区域供地与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联动程序,加强深基坑施工的安全监管和环境监管,落实各单位职责义务和责任,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施工事故。

四是加快推进《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我局将结合“环境修复+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加快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前期研究,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梳理,厘清各部门职责,完善部门协同监管,继续推进土壤立法工作的部署,探索建立具有上海特大型城市精细化管理特征的法规制度体系。

感谢您对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