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64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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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实现碳中和承诺,完善绿色金融和碳排交易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绿色金融总体情况

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方面,本市自2013年启动以来,始终不断深化拓展,已纳入300余家企业进行碳排放管理,连续7100%完成履约。2019履约年度,上海碳市场实现二级市场总成交量2276.97万吨,总成交额3.26亿元。减排成效持续显现,2019年电力热力行业、石化化工行业、钢铁行业碳交易企业碳排放量分别下降8.7%12.6%14.0%

绿色金融发展方面,一是依托上海金融中心优势,积极推动碳金融及绿色金融领域的产品及服务创新,自2014年起相继推出基于碳配额及CCER产品的借碳、回购、质押、信托等碳市场服务业务。2017年推出上海碳配额远期产品,是全国首个中央对手清算的碳远期产品,也是目前全国唯一的标准化碳金融衍生品。截至目前,各协议累计成交433万吨,累计成交额1.56亿元。二是不断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发展领域配置。推动在沪金融机构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清洁能源等绿色发展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截至2020年末,上海辖内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4288.3亿元,比上年增加710.6亿元,同比增长22.2%,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2020年,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发行约1965亿元绿色债券;三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实现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技术创新,截至2020年末,上海主营业务与环保、节能、污染治理、新能源等领域相关的上市公司共有11家。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方面,不断推进落实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上海112家上海市公司披露了2019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占当年上海披露年报上市公司总数的36%

二、关于本市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计划

(一)关于扩大控排名单、增加交易主体

为继续发挥地方碳试点对本市碳达峰目标实现的推动作用,在十四五规划期间,在科学、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和考虑降低行业纳入标准、扩大纳管范围和增加纳管企业数量;二是研究并完善配额分配机制,提高市场活跃度,充分发挥碳价功能,倒逼企业绿色转型;三是鼓励银行、证券、基金和信托等各类交易主体积极参与碳市场,为碳市场注入更多的活力和资本。

(二)关于扩大交易品种、创新金融衍生品

一是推动并发展碳普惠机制,增加碳普惠品种,与本市强制配额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逐渐形成三位一体的碳市场体系;二是以上海碳市场为基础,推广碳金融产品,鼓励推出碳回购、碳远期等创新金融衍生品,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多的风险管理工具和融资工具,充分发挥碳市场的金融功能;三是将积极与金融主管机构协调和沟通,逐渐形成协同监管机制,共同为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合力。四是全力支持CCUS技术研发(碳捕捉、封存)。《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已明确支持范围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捕集利用封存工程示范、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如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和项目,将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

(三)关于完善碳排放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方面探索纳管企业配额分配、履约等信息披露机制,并分步谨慎实施,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倡导并鼓励纳管企业主动、及时向公众公开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碳减排措施和战略等信息。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

每年举办碳交易主题沙龙,组织纳管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探讨交流,提升参与市场的水平。积极开展本市碳交易试点相关主体的能力培训,定期对纳入本市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培训,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市场机制实现自身节能减排。定期对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机构开展培训,有效保障核查质量。同时,也将继续结合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五)关于完善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本市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以及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审定、监督、处罚等相关工作的开展均参照《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执行,该规章于2013年印发,随着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的深化,该办法已无法全面支撑本市碳排放管理的各项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适应新的发展需要,我局将积极组织开展《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的可行性研究,考虑将碳金融、绿色金融、气候投融资相关内容纳入,全方位保障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配合生态环境部,并联合本市相关部门深化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范围,促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支持相关企业落实碳中和行动,助力上海实现碳中和。

感谢您对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