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对金泽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和产业准入政策进行调整的相关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是攸关市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大计,也是上海市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加强水源保护的根本目标。上海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关注水源安全和水源保护区内的民生福祉,自2009年起就持续实施水源地生态补偿工作,并于2017年出台了水源二级保护区工业企业关闭清拆补贴方案。目前,全市约四分之一的饮用水取自黄浦江上游水源地,金泽镇为全市水源保护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有关准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关注的重点是不得有污染排放。
原环境保护部在《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33号)中明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上述规定中“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并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
对于二级保护区内的民宿餐饮业,生态环境部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并强调该要求为水源地环境整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阶段性的工作要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提出更高的整治要求,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金泽镇在满足以上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先保障保护区内原住民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加快水源保护区生态优势转化的绿色发展道路。通过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功能的提升,不断提高区域服务功能附加值,可在保护区内打造如郊野公园、生态绿地等便于市民休憩游玩的场所,在保护区外有序打造民宿、酒店等旅游设施,通过保护区内外产业的联动,实现水源地保护与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获得感的双赢。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
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包括金泽(在用)和松浦大桥(备用)两个取水口。经过沪苏浙两省一市多年的共同努力,黄浦江上游金泽取水口所在的太浦河水质自2018年至今已稳定达到Ⅲ类,且呈现稳中向好的趋势,现状水质条件与2017年划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时相比出现了重大变化。同时,2017版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受行政边界限制,上海与江苏、浙江交界处的水源保护区并未实现应划尽划,尤其是同在太浦河取水的浙江嘉善长白荡水源地与上海金泽水源地的保护区边界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背景下,2021年6月以来上海与浙江两地根据2018年出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同步开展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跨界水源保护区协同优化调整工作,两地最新版水源保护区划方案已于2022年4月分别获得上海市政府批复和浙江省政府同意。2022版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划与2017版区划相比,主要针对金泽取水口周边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与浙江嘉善长白荡水源保护区边界进行了衔接和调整。未来,随着全市供水格局尤其是黄浦江上游水文水质条件的进一步优化,将逐步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相关条件,包括金泽镇在内的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可适时启动优化调整工作。
我局将持续关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形势变化,在确保本市水源安全的前提下,因时因势启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为促进地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您的建议对于指导水源保护区内相关镇稳步推动水源保护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有着积极借鉴意义,我局将在后续相关工作中参考。
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