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第0334号“关于综合施策深化化工VOCs废气污染治理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蓝天保卫战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大力推动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持续降低细颗粒物浓度。自2010年以来,本市启动了多轮石化、化工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制定标准、完善收集处理设施、加强监管执法等工作,持续推进化工行业的VOCs废气治理。
一、进一步压实LDAR检测责任
2014年5月,本市出台《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规定了LDAR的实施方法和泄漏浓度控制限值;2018年9月,出台《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沪环保防〔2018〕369号),优化调整了设备泄漏LDAR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要求,收严了设备泄漏排放认定浓度值;2021年3月,出台《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B31/T 310007-2021),对设备泄漏环节的源头控制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但因前期出台的规范大都属于推荐性标准和规范,不具有强制力,导致部分企业对LDAR检测工作重视不够,未作及时动态整改。2023年8月,本市启动《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强制性标准)编制工作,对检测点未识别率、抽检合格率等关键性指标明确要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持续督促企业落实LDAR检测工作要求。
二、持续完善VOCs的监管
2024年3月,本市印发了《关于加强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VOCs排放管控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和检维修环节VOCs排放的管控,重点通过合理错峰安排开停工和检维修、加强开停工和检维修过程中VOCs排放管理、强化信息报送管理等方面,持续提升开停工和检维修精细化管控水平。尽快推动《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出台,进一步明确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限值、检测要求、控制要求以及实施监督等内容,针对不可达点的日常监测方法,引入了“挥发性有机物泄漏光学气体成像检测法”,消除了监管盲区;进一步强化延迟泄漏点的管控,明确企业延迟修复点需每30日开展一次常规检测或安装具有泄漏浓度实时检测功能的仪器设备对泄漏趋势进行监控及报警。启动《化工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试行)》的修订工作,规范石化、化工企业开停工检维修的工作流程,明确要求企业制定相关管控方案和回顾说明,并完善一点一策应急机制;同时督促企业加强火炬燃烧过程的VOCs排放管控。
三、持续推动VOCs治理技术提升
2024年,我局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重点行业VOCs末端治理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组织各区针对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全面掌握当前VOCs末端治理设施实际情况。同时,在《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2023-2025)》中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禁止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恶臭处理除外)、喷淋吸收(吸收可溶性VOCs 除外)等低效 VOCs治理设施,逐步淘汰低效无效治理设施,持续开展简易 VOCs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试点工作。此外,深化科技赋能,强化智慧装备的应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大特征污染因子传感器、红外光学气体热成像、机器人等先进装备综合应用,为监测和污染治理助力赋能。强化在线监测设备的管理运行,数据的联网,探索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提高VOCs自动检测和污染源分析判断能力。
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