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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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评〔2017〕79号

各区环保局、上海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本市自2012年起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以下简称“技术评估”)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了技术评估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落实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分离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 616-2011)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受理审批或者审查的项目。
各区环保局、上海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各自特点,参照执行。
二、 技术评估范围
1.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4.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5. 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内容。
三、技术评估方式
技术评估工作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实现。市环保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确保技术评估工作的公正性,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应少于3家。
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项目采取随机分配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当年度排位顺序,市环保局根据项目受理时间的先后,按照既定排位顺序,依次分配项目。对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相关评估机构应予以回避。
四、评估机构要求
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具体要求包括: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第七条的要求,不是环评机构;不是环评机构的出资人。
2.具备健全的技术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配备技术评估专职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环境影响评价从业经验的人员。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技术评估工作程序
(一)委托评估
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项目,市环保局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技术评估委托函。
(二)工作要求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技术评估工作流程》(见附件1)的有关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市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审查意见的技术依据之一。
评估机构应规范使用上海市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并在线提交评估结果。
(三)评估时限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在30日内完成,其他文件的技术评估应在15日内完成。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的相关要求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2号)实行。
六、经费保障
技术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市环保局应将技术评估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
市环保局应按照《技术评估经费指导意见》(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确定每个项目的技术评估费用,并在技术评估委托函中予以明确。
市环保局应按季度与评估机构结算评估费用,并向市级财政申请拨付。
七、其他
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关于2012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1〕517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扩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3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技术评估工作流程
2.技术评估经费指导意见
3.技术评估修改要求(样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技术评估工作流程

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工作流程开展评估工作,未尽事宜应商市环保局。
一、 技术评估方式
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导则等要求,对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技术评估期间,应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可采用专家评审会、函审或经市环保局认可的方式进行。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评估应组织现场踏勘。其他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技术评估流程
(一)技术评估会准备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明确一名项目经办人和审核人,并确定技术评估方案。如需召开技术评估会的,在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发出技术评估会会议通知。根据有关规定,专家评审时间,即技术评估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至会议召开之日时间不计入技术评估时限内。
评估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材料,并确保在技术评估会召开前3日将评估材料送至专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递交评估材料。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报送文本10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其他项目的技术评估应报送文本8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评估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调整报送评估材料的实际数量。
(二)专家遴选
评估机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环保评〔2013〕510号)的有关规定遴选专家。
遴选专家时应当遵循专业及行业相结合、公正客观原则,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7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5名;其他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名。
(三)技术评估会
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竣工验收调查单位、市环保局审批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技术评估会。
与会评审专家应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从技术评估角度出具个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会上,专家组应形成审查意见并递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评估材料的具体修改要求。
(四)评估材料修改
建设单位收到评估材料的修改要求后,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7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其他项目在3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
(五)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收到修改完成的评估材料后,应在技术评估时限内向市环保局出具评估报告,在线填报评估结果,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送审稿)进行考核。
评估机构确因项目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提交评估报告的,由评估机构向市环保局说明理由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日。评估机构在当年度内有3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的)未能在评估时限内完成技术评估工作的,取消下一年度参与技术评估招投标的资格。
建设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修改完成的评估材料,评估机构应向市环保局提交情况报告,由市环保局根据环保行政许可审批要求处理。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评估机构应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把技术评估的质量关,相关情况向市环保局备案。
评估机构每年应向市环保局备案其专职从事技术评估工作的人员名单,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备。技术评估机构应建立二级审核制度。同一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兼具审核、经办职责。
对技术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利益关系单位的任何费用。
四、其他
(一)本文中未特别注明的“日”,均为自然日。
(二)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的技术评估要求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2号)实行。


附件2
技术评估经费指导意见

为体现不同类别项目的评估难度、时间和工作成本的差异,结合近年来技术评估试点工作的经验,形成以下技术评估经费指导意见。
一、评估项目分类
综合考虑评估项目行政许可类别、行业特点、社会影响和环境矛盾等因素,将评估项目按照复杂程度分为六类。
第一类: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包括化工石化医药类,生活垃圾焚烧,核设施,铁路干线或支线建设,新增区间站2站(不含)以上的轨道交通,机场项目(新增跑道)或新建直升机场等。
第二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包括快速路、高速公路、跨越长江或黄浦江的桥梁或隧道、城市主干道、一级公路等交通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生活垃圾焚烧以外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以煤为燃料的火电厂,冶金,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第三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包括轻工纺织化纤,机电,采掘,未列入第二类的建材火电、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海洋工程;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项目,包括列入第一类的铁路、轨道交通、路桥、隧道等交通设施项目。
第四类: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未列入前三类的社会区域类项目,未列入第一类的交通运输项目。
第五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较为复杂);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项目,包括未列入第三类的项目;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项目。
第六类: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
二、项目评估费用
第一类至第五类项目的技术评估费用以6万元/项目为基准,第六类项目的技术评估费用以3万元/项目为基准,按评估项目类别进行浮动(具体浮动系数见附表)。
在确定评估项目类别的浮动系数的基础上,可根据单个评估项目的环境矛盾、社会稳定问题等具体情况对项目评估费用进行整体浮动,上下浮动值不超过基准的10%。

 

 

 


技术评估经费浮动系数
分类 费用基准(万元) 评估项目类别 浮动系数
第一类 6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包括化工石化医药类,生活垃圾焚烧,核设施,铁路干线或支线建设,新增区间站2站(不含)以上的轨道交通,机场项目(新增跑道)或新建直升机场等。 1.4
第二类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包括快速路、高速公路、跨越长江或黄浦江的桥梁或隧道、城市主干道、一级公路等交通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生活垃圾焚烧以外的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以煤为燃料的火电厂,冶金,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1.2
第三类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类别包括轻工纺织化纤,机电,采掘,未列入第二类的建材火电、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海洋工程;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项目,包括列入第一类的铁路、轨道交通、路桥、隧道等交通设施项目。 1.0
第四类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未列入前三类的社会区域类项目,未列入第一类的交通运输项目。 0.8
第五类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较为复杂);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项目,包括未列入第三类的项目;
环保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项目。 0.6
第六类 3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报告)。 1.0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报告表)。 0.5
 
附件3
技术评估修改要求(样张)

              (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
                  (项目名称)经  年  月  日专家评估会讨论认为,需进一步加强论证和修改。修改要求如下:
1、请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见附件),对评估材料进行修改。
2、……
……
请贵单位在收到评估材料的修改要求后,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按照以下时限要求报送评估机构。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7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
□其他项目在3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

评估机构人员签字(两人):          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均已阅读并知晓修改内容和时限要求。
建设单位联系人签收:              时间:   年  月  日
环评单位联系人签收: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修改要求共  页,一式3份,由评估机构、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各执1份)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