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布日期:[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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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政府《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要求,大力推进环境保护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水平。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1.完成《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加快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进程,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经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国家开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启动,是全面大修,历时仅1年左右。修订后的《环保条例》共8章91条,与原《环保条例》相比增加了“绿色发展”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从60条增加到91条,大部分条文经过了修改,主要特点如下:一是推进绿色发展,突出源头防治,从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二是体现社会共治,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是严格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环保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本市环保“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环境执法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2.优化生态环保管理顶层设计。把生态优先放在突出位置,出台“十三五”环保规划,瞄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质量改善和绿色发展主线;在2040城市总体规划、“十三五”相关专项规划中融入了更多的绿色发展和环保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线;坚持生态立岛,配合制订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体系,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本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责任清单管理,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3.启动环保体制垂直管理改革。对接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调研起草本市环保机构监察监测执法制度改革方案,重点强化各区和街镇基层环保责任,加强落实环保责任相匹配的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已形成调研报告和本市环保垂直改革实施方案初稿。 

4.完善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着力提升审查业务水平。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做好法制备案审查工作。同时,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及上位法变动情况,建议废止地方政府规章1部(《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二)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1.深化审批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依法设定、符合实际、精简效能、权责统一”原则,将市场和社会能够承担的,交由市场负责,能够简化的尽量简化。减方面,2016年,根据中央部署,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通过《环保条例》修订,取消了“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许可证核发”审批,经过多轮清理,我局行政审批事项从2004年前的51项调整为27项。放方面,加大环评审批放权力度。配合自贸区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在浦东新区完成全部市级环评审批事项向区里的下放工作。同时,在浦东新区之外,完成部分市级环评审批事项向区里的下放(包括报告表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宾馆类项目审批以及Ⅳ类与Ⅴ类放射源的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和Ⅱ类射线装置环评审批权限),并试点将部分社会服务类项目区级环评审批事项下放到乡镇、街道。简方面,环评审批实施分类管理,推进审批和备案两种管理模式;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简化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以“精简、高效、放权”为目标,梳理出部分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明确不纳入环评范围。此外,推进审批数据与市审改办联网,接受实时监督。目前,我局办理频次较高的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等审批事项已完成了与市审改办数据监控平台的对接。

2.规范行政行为,完善三张清单。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审改办的要求,深入推进三张清单工作,即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协助清单。权力清单方面,对照已梳理出的402项行政权力,完成了权力清单细表,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责任清单方面,对照已梳理出的6000余条行政责任,完成了责任清单细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均已在我局网站公布。此外,出台了我局的行政协助清单,并已报市审改办备案。

3.强化环保事中事后监管。出台过渡期建设项目中后期环保审批改革的意见和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进一步强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出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启动环境质量监测、环评验收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61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备案。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处罚信息公开力度。持续推进黑名单制度的落实,每月公布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推送到市征信平台,实施联惩联治。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决定书及听证信息做到一案一公开。

(三)加强行政决策规范管理,落实集体决策机制

严格落实《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涉及全市范围的环境保护管理重大事项均经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以重大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为重点,建立了行政审批集体审查制度。在行政处罚方面,认真落实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后决策的工作机制,做到行政执法查处分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严格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1. 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环保法》新措施全面运用。2016年全市环保系统查处处罚案件达3318件,处罚金额2.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7.9%和44.6%。其中,作出按日计罚11件,处罚金额共计1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50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18件,移交公安行政拘留13件。

2.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与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城管执法与环保执法协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本市环保与城管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建立双方定期联系、信息互通、联勤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执法合力。在机动车污染控制中,实施公安、交通、环保联合执法;在秸秆禁烧中实施农业、环保联动执法;在扬尘控制中,实施环保、建设、城管部门联动执法。

3.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协调市公安部门,进一步完善环境刑事案件的移送机制,推进了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签订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的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和协调。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备忘录的签订,进一步增强了检察工作与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衔接、配合、监督与支持。同时,建立了环境行政拘留案件的移送和配合处理机制。2016年向公安部门移送污染犯罪案件33件,有力地打击了环境犯罪案件。

4.完善执法效能评估,加强层级监督。一是建立执法效能评估体系,对各区县、单位完成执法任务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群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机制,每年对市环境监察总队及各区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和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及时发现、总结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重大问题的,通过建议书形式要求纠正。健全执法后督察机制,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的后续监管和跟踪机制,有效地防止 “只罚不管”、“以罚代管”等现象。二是强化行政复议、诉讼监督功能。2016年市环保局共受理行政复议12件。对复议办理中发现的错误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及时化解环境行政争议。

5.强化行政执法证管理,完成清理工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全面清理执法证安排,对我局及下属4家单位(总队、监测中心、固废中心、辐射站)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作了清理,及时办理退休、离岗人员的执法证注销手续。

(五)强化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务透明度

1.积极贯彻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推进环保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基础工作。完善空气质量发布系统,推出48小时空气质量预报。主动发布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加大环评信息公开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公开力度。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推动排污单位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情况。截止到2016年底,我局在“上海环境”网站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7340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公开实效。2016年“上海环境”网站围绕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三大基本功能,持续深入地推进网站建设,网站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在全市率先实现所有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与“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对接,并实现两网“一口办理、一码查询、一站反馈”。在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方面,我局2016年完成了7项环境数据开放工作,主要涉及空气质量、机动车环保车型、排污许可证等涉及城市安全的环境治理数据,并对已开放的15项环保数据资源及时进行更新。加强政务微博建设,建立政务微信。

3.实施三公经费等财务信息公开。已主动公开2016年我局部门预算情况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2015年度我局和7个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决算以及公开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和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等。

4.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2016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6件,全部依法答复。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大约42.3%涉及建设项目和辐射类项目环境审批信息,22.4%涉及环境监管信息,6.4%涉及监测信息, 5.1%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其余23.8%涉及咨询等其他信息。

(六)强化保障,加强队伍建设

1.开展执法会诊。继续组织开展“执法会诊”,围绕新法新规实施以及基层执法工作中的难题,定期选取相关主题,召集各区县和相关单位的法制、监察人员展开研讨,解剖麻雀,查找短板。通过探讨,为执法人员释疑解惑,统一了相关执法口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市政府的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法律顾问制度,采取固定法律顾问单位和个案专家咨询的模式,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我局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重大行政决策制定等工作,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以及疑难复杂行政执法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发挥了积极的法治智囊作用。经商市司法局,我局3名法制干部依法取得了公职律师身份。

3.重视法制培训。以《环保条例》实施为契机,召开全市新法培训大会,包括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等20余家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市区环保局主要干部职工以及企业代表在内的200余人参与了培训。认真组织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有计划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中落实法制学习内容,继续组织局系统干部参加网上“上海干部在线学习城”的自主选学,公务员局依法行政的在线学习,组织参加双休日专题讲座。

二、2017年工作要点

2017年,我局将以贯彻实施新《环保条例》为契机,推进大气、水和土壤三个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措施,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在制度建设上,一是落实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地方“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保责任体系”的要求,启动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重点厘清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分工。二是以环评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完善为核心,优化目前的污染源管理方式。通过排污许可与环评审批的有效衔接,取消原有的竣工验收审批事项。在加强执法上,重点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方面的监管执法。注重运用新手段和新措施,进一步加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等运用。同时,加强媒体宣传和曝光力度,形成执法声势。在执法机制上,探索与企业经济运行相关的制约措施,通过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供应链管理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约束,努力提升环境执法效力。深入推进新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加强环保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配合,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进一步完善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着力解决证据对接、污染损害评估和危险物质处理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在能力建设上,结合当前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的要求,将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现有上海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市、区、镇(街道、乡)、村(居委会)四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为全面提升全市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