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发布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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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0100环罚〔202417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133385370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宇

处罚事由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处罚结果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