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
2.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编制说明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水质量 功能区划 修订 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5日印发
附件一: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
一、全市河网水环境功能区划
1、Ⅱ类水质控制区
指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2、Ⅲ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
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
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
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
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
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浦东运河(大治河以北段),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大治河、金汇港段,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叶榭塘、紫石泾段,以及龙泉港、新张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南竹港段,大治河以南的浦东运河,浦南运河、二灶港、团芦港以及南汇、奉贤区的随塘河(人民塘),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滴水湖水质控制标准为Ⅲ~Ⅳ类。
4、浦西地区主干河道
苏州河从沪苏边界至蕰藻浜西闸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从蕰藻浜西闸至河口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蕰藻浜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淀浦河从淀山湖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淀浦河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油墩港从横潦泾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边界至苏州河(吴淞江)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华田泾段和东大盈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以外的漕河泾港、龙华港、张家塘港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新泾港—外环西河、蒲汇塘、新槎浦、桃浦河、木渎港、东茭泾、彭越浦、西泗塘、俞泾浦、虹口港、南泗塘、沙泾港、走马塘、杨树浦港、虬江等河道,水质控制标准为Ⅴ类。
5、崇明岛主干河道
南横引河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庙港、三沙洪、七滧港位于南横引河以北的河段,东平河、张涨港位于南横引河与北横引河之间的河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三、长江口、杭州湾水域功能区划
1、长江口水域
长江口干流(沪苏边界至芦潮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2、杭州湾水域
杭州湾水域(芦潮港至沪浙边界)水质控制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的Ⅲ类标准。
3、长江口、杭州湾排污混合区规定
长江口、杭州湾沿岸设置的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达到排放标准。日排放量在10万m3以上的排污口,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且应控制排污混合区的范围(面积一般应小于1.5 km2)。
四、饮用水源区及水质控制标准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2、长江饮用水源区
长江饮用水源区主要指南支南岸边滩水域的陈行水域饮用水源区,江心的青草沙水域饮用水源区以及崇明岛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郊区其他饮用水源区
大治河等其它郊区饮用水源近期仍作为饮用水源区加以保护,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附件: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编制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市环保局于1995年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报经市政府批复实施。
2003年,为适应水环境管理需要,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对《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04年9月市政府批复实施。
2005年11月,市政府批复实施了《崇明三岛总体规划(2005-2020)》。市环保局依据崇明三岛总体规划目标和功能定位,对《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中有关崇明岛的环境功能区进行了局部调整,即保持崇明岛域Ⅲ类水质区,庙港、三沙洪、东平河、张涨港、七滧港等5条河流调整为Ⅳ类水质控制标准。2007年8月市政府原则同意了该调整方案。
2011年4月,市环保局进一步融合2004年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成果和2007年崇明岛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形成体系完整的《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2011年修订版)》,并经市政府批复实施(沪府〔201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