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声 第1期 |《民法典》里的绿色原则
202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共1260条。
对三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民法典》中提出六大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其中,“绿色原则”(即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原则在各领域具体规定中有多处体现,如:第二编“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房屋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除房屋所有者外,对房屋行使使用权、收益权的人,也应当应用此原则,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当然,在土地出让等源头环节就须注重绿色原则,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除“物权”领域外,在“合同”领域同样须遵循绿色原则。
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比如,卖家在履行合同、交付商品的时候,应当遵循绿色包装的原则。
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通用包装方式的,商品的出卖人“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换言之,在足以保护这件商品的前提下,应当避免过度包装,包装材料应当尽量绿色低碳、可回收利用等。
以上对《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下期,将继续学习《民法典》中有关环保的专章,即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的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