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声 第4期 | 固废法中的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发布日期:[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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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跨省”(即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091日实施的固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与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商,经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该固体废物“跨省”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刚才讲的是固体废物,而对于危险废物来说,要求就更加严格了。第八十二条规定,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不论是贮存、处置、还是利用,都要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样需要征得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批准信息不仅要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还要通报相关交通运输部门。

举例来说,A省某一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转移到B省进行处理处置,企业应向A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A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B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商,经对方同意后批准,同时批准信息会通报A省、B省以及具体城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只有批准了,才能转移,否则就是非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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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法转移,那么将会有什么后果呢?

固废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以及跨省转移固体废物利用未报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当然,大部分企业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严格要求是非常了解的,那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该如何操作呢?

新固废法出台后,上海市在一般固体废物的转移管理正在逐步朝着全程管控、提高效率的方向前进。202011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一般固体废物转移利用的联合监管,规范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行为。所以,今后无论是对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都将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