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摘录)
(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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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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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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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十九)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4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二十)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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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