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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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03年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分别于2011年、2018年、2021年进行了多次修订。自2021版《办法》实施以来,累计奖励109人次、25.4万元,年均奖励22人次、5.08万元,人均奖励0.23万元,有效拓宽了环境监管渠道,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办法》将于2026年6月4日到期,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奖励机制,激发公众监督热情,决定对《办法》开展修订。

修订内容

(一)扩展举报奖励范围

结合近年生态环境违法监管重点,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举报奖励范围从原10项扩展至19新增违规使用非道、土壤修复不合规、非法生产新化学物质、违规设置应急池、未及时报告或处置突发事件、非法使用ODS违规转移固废、机动车检测造假、伪造碳排放数据等情形,使奖励范围更加贴合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实际。

(二)优化举报奖励标准

建立分层分类梯度奖励体系,区分不予处罚、行政处罚、内部举报、刑事立案等类型。根据违法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和生态环境部执法重点,设置差异化奖励金额,基础奖励300元至5000元不等违法行为越严重、查处难度越大,奖励越高。对内部人员举报的,额外奖励1万元对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设置常规奖励总额上限10万元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给予最高额度重奖50万元。实现奖励与违法危害、线索价值相匹配。

(三)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规定举报受理、案件调查、奖励建议、审核把关、奖金发放等各环节的程序要求,细化举报人领取奖金的凭证材料要求确定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等特殊情况的奖励规则,保障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提供举报奖励保障

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骗取冒领奖励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保障举报奖励工作规范有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