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重型柴油货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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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防〔2017〕99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4号)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货车,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对2017年7月1日后(不含7月1日当天)销售或转入的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停止办理注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型柴油货车具体是指《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规定的,N2类和N3类柴油载货汽车。其中,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二、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重型柴油货车车型,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五阶段重型柴油货车达标车型,可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e-mep.org.cn)上查询。
三、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核定的第五阶段重型柴油货车达标车型公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列入车型公告的重型柴油货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四、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2017年6月30日前(含30日),直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到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的,须在2017年7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含25日)经本市环保部门确认,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一)在2017年6月30日前(含30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货车;
(二)2017年6月30日前(含30日)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四标准重型柴油货车。
五、各机动车制造和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生产和销售计划。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六、其他车型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将另行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2017年3月2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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