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11月中旬,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由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组成,具体验收程序和内容详见《暂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条款。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http://47.94.79.251),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