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合理布局,现将我局发布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技术规范》(沪环保防〔2014〕127号)予以延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1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0日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与敏感目标及地表水体之间所需的环境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的环境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s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
3.2 填埋Landfill
指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填埋场是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 焚烧 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4 物化处理Physicochemical Treatment
指系统运用物理和/或化学的方法使危险废物资源化、稳定化和无害化的过程。
3.5 集中贮存场所Centralized Storage Plant
指区域性危险废物专业化集中收集并贮存的场所。
3.6 环境防护距离 Environment Protection 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危险废物生产车间或装置、未经稳定化处理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边界至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边界及地表水体的最小距离。
3.7 地表水Surface Water
指长江,市管河道、区(县)管河道、镇(乡)管河道、湖泊、以及本市区县政府和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保护的天然水体。
4 指标要求
4.1 自颁布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应执行表1环境防护距离限值要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和专业集中贮存场所应满足相关污染源排放标准要求。
4.2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标准限值见表1,物化处理分类按附录A执行。
表 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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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距离限值(m) 处理处置方式及类别 |
敏感目标 |
地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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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类 |
800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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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类 |
800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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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处理 |
有机类 |
600 |
100(液态、半液态的) 50(固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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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烃类 |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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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类 |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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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酸和废碱类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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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
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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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贮存类 |
300 |
100(液态、半液态的) 50(固态的) | |
4.3 对多种处理处置方式以及多种类别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项目,环境防护距离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4.4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参照表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环境防护距离标准限值》的基础上,最终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定。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分类
表A.1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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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置方式及类别 |
主要危险废物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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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埋类 |
HW01医疗废物 HW02医药废物 HW04农药废物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 HW18焚烧处置残渣 HW20含铍废物 HW21含铬废物 HW22含铜废物 HW23含锌废物 HW24含砷废物 HW25含硒废物 HW26含镉废物 HW27含锑废物 HW28含碲废物 HW29含汞废物 HW31含铅废物 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 HW34废酸 HW35废碱 HW36石棉废物 HW46含镍废物 HW47含钡废物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9其他废物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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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类 |
HW01医疗废物 HW02医药废物 HW03废药物、药品 HW04农药废物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11精(蒸)馏残渣 HW12染料、涂料废物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 HW16感光材料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 HW22含铜废物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 HW34废酸 HW35废碱 HW36石棉废物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HW39含酚废物 HW40含醚废物 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HW49其他废物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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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处理类 |
有机类 |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 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11精(蒸)馏残渣 HW12染料、涂料废物 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 HW39含酚废物 HW40含醚废物 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HW49其他废物(涉及有机类的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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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烃类 |
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49其他废物(涉及油烃类的危险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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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类 |
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仅限用于进行贵稀金属提炼) HW16感光材料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 HW20含铍废物 HW21含铬废物 HW22含铜废物 HW23含锌废物 HW24含砷废物 HW25含硒废物 HW26含镉废物 HW27含锑废物 HW29含汞废物 HW30含铊废物 HW31含铅废物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仅限用于进行贵稀金属提炼) HW46含镍废物 HW47含钡废物 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 HW49其他废物(涉及重金属类的危险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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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酸和废碱类 |
HW34废酸 HW35废碱 HW49其他废物(涉及废酸废碱类的危险废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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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除已归入上述物化处理类的其他危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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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贮存类 |
各类危险废物 | |
注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及类别分类主要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并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修订或补充进行相应调整。
注2:表中未列出上海市暂不涉及的 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HW15爆炸性废物、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和HW28含碲废物(污泥、渣)等四类危险废物。如处理处置工程涉及上述类别,应根据具体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