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长浦鲍家桥防汛墙污水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彭浦镇人民政府正式签署生效,这标志着静安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推进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国家和本市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大背景下,静安区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本案为全面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静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做出成功示范。
“夏长浦鲍家桥防汛墙污水渗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由于其生活来源污水泄漏排放入外环境地表河道,造成该处河道水环境受损。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在静安区建设管理委(河道水政管理所)、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督促下,第一时间采取了前期管网排摸调查、应急处理等处置措施,有效控制了环境损害问题。该案件属于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通过采用简易程序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完成了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本次赔偿协议磋商环节,静安区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代表区建设管理委,专门委托彭浦镇人民政府组织磋商,并邀请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见证,磋商会议基于“应赔尽赔”原则以及鉴定评估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赔偿权利人代表主动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修复方式、修复后评估等具体内容进行磋商,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明确。赔偿义务人该酒店管理公司积极表态,深刻认识损害环境行为的后果,愿意积极履行赔偿协议内容,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作为静安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推进实践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其中这些特点在全市尚属首例。
一是由区建设管理委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开展损害赔偿,打破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
本案主要涉及河道水环境损害问题,根据《静安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职责划分,由静安区政府指定区建设管理委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具体负责本案件赔偿工作。同时,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注重发挥静安区各相关单位的横向协同,河道污染情况发生后,相关部门即与静安区生态环境部门取得联系,调查流程紧密衔接;启动赔偿程序后,各部门相互配合,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本案件赔偿相关工作,静安区司法局协调做好赔偿协议磋商,静安区财政局指导赔偿资金管理工作,静安区检察院对磋商工作开展监督,彭浦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参与本案件调查并组织磋商。
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推进。
本案同时涉及赔偿义务人因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情形,积极探索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根据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酌情调整裁量金额,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
三是将水质指标修复作为环境修复目标。
本案注重与执法取证的联动,前期运用无人机航拍、示踪剂追踪等执法新手段,查明污染者及污染缘由,为后续明确环境修复目标以及顺利开展磋商奠定了基础。本案以不得低于该河道原有水质标准的要求制定水质修复方案,对污染的水体实施水生态修复,水质目标明确为地表IV类水标准,且透明度在1.5米以上,河底沉水植物覆盖。同时要求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监督监理,在修复结束后限期提供第三方监理验收报告,并要求组织第三方对修复结果进行评价,并出具生态环境修复及治理效果评估报告。(静安区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