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的公示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环规〔2024〕18号)等文件要求,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保障评价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对2024年度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予以公示。
一、公示内容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备案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和不纳入评价范围的社会监测机构见附件1-4。
二、公示期限
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10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现将2024年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2月24日至3月10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反映,并将相关佐证材料发至联系人邮箱,我局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5年3月10日前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及异议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请发送至shshjgjg@163.com
四、注意事项
1、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沪环规〔2024〕18号)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及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版),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 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100%;
D 级: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直接评定为D级。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
2、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最终评价结果按照各类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
五、联系方式
衣老师: 23117305,陈老师(监测类): 24011717
徐老师(运维类):24011832
电子邮箱:shshjgjg@163.com
特此公示。
附件:
1.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初步评价结果
2.不纳入评价范围的社会监测机构(监测类)名单
3.社会监测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初步评价结果
4.不纳入评价范围的社会监测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